我不是医界的,所以没办法评论原PO的文章对于医疗人员是否有冲击和
伤害,不过既然原PO的文章另一个重点是性侵/性骚扰,我觉得大家也可
以来讨论一下性侵、性骚扰究竟怎么认定才符合性别正义。
首先,我想说的是没有人是原PO的朋友,也没有人是那位医生,所以这件
事的真实面貌到底是什么,我想这个版上没人能百分之百的还原,所以以下
我是用假设的事实来讨论医疗性侵/性骚扰这件事,不代表我认为这就是原
PO朋友遇到的事实。
好奇看大家对于以下情境题的想法,如果借用原PO的案例来说,假设病人
今天就诊,医生为为了确认是痔疮还是直肠问题,的确有可能采阴道指诊的
方式进行检查(这方面我不清楚,是看前面几位医界版友的分享,这应该是
一个可能会有的步骤?),那么:
1.医生在完全未告知病人的状态下,就直接进行阴道指诊。
2.医生告知病人,但可能说法含糊,或病人未完全理解(例如不知道阴道指
诊是什么、会进行到何种程度,或医生说要触诊喔,病人以为是肛门触诊)
,医生进行了阴道指诊。
3.医生充分告知病人,病人完全理解要进行的检查以及方式,医生进行阴道
指诊。
以上这三个状况,哪些是正当医疗行为,哪些是性侵/性骚扰,1和3感觉
比较不会有争议,但2的争议就比较大,如果在2的情境下,病人也的确
感到不舒服、被冒犯、被侵犯了,那么这是性侵/性骚扰吗?还是会因为这
是医疗上正确的步骤,只是没有沟通清楚,所以就不构成?或是,医生主观
的意图在这里重要吗?我们怎么推测医生的主观呢,会是用因为是医疗上正
确的步骤,所以推定医生没有骚扰的意图,还是会因为没有充分告知病人,
就推定医生有骚扰的意图,还是在性侵/性骚扰的案件中,我们应该忽略加
害人(被控诉者)的主观意图,而纯粹只从事件发生时的现场状况,以及受
害人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
现行我国刑法对于妨害性自主的其中一个要件是“违背其意愿”,那这个意
愿要怎么认定,是在动手前必须先确认“是不是真的想要我碰你”,还是先
摸了再说,若对方反抗则停手,这样就不是违反意愿。这个认定的标准会不
会因为关系的不同而有差异?
例如,路人A没有得到路人B同意前就伸手摸她胸部,大部份的人应该会同
意这叫做性骚扰;然而如果是夫A没有得到妻B的同意前就伸手摸她胸部,
这个是情趣?还是性骚扰?那男女朋友之间呢?医病之间呢?
身体的自主权,和人际交往之间的互动(无论是情感上的、医疗需求上的)
本来就存在着很模糊的地带。而鉴于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是处于
一个权力不对等的状态,上司对于下属、老师对于学生、医师对于病人(虽
然现在很多老师都很怕学生,很多医生都很怕病人,可惜没有什么上司会怕
下属XD)。权力弱势的一方,在面对权力高者的状况下,“反抗”不是我们
在真空状态下想得那么容易的。我认为在双方权力有差距的场域中,要求权
力较高者多负一些义务(说明的义务、确认的义务),是不得不然,所以即
使是正确的医疗步骤,也不代表绝对就不构成性侵/性骚扰,不知道大家的看
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