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通奸罪与法律

楼主: Rodrigo (swinger)   2014-05-04 23:22:40
※ 引述《l1956a (劣化本田翼)》之铭言:
: 我方认为我国应着眼
: 于的是婚前教育,让每位国民对于婚姻拥有正确的伦理道德概念,培养出基本
: 公民素养;还有广设各种相关家庭咨询商中心,让那些专业辅导师陪伴妇女们
: 尽早走出离婚的伤痛才是最实际也最和平的方法;我们应该了解妇女真正需要
: 的不是“通奸罪”,因为它根本无法给予任何保障,现代女性团体向政府呼吁
: 应先修民法夫妻财产制,再废除刑法通奸罪,达成“通奸除罪,配套在先”的
: 理念,这样才能避免让通奸罪沦为“两个女人的战争” !
: 由此可知,通奸罪所要保护的利益,
: 应当是要透过通奸罪的废除才能促使它的实现。
: 现在社会上的声浪还是主张不废除的...
: 最后一定要说明白一件事,通奸罪废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要再说无法可管了(尖叫!!!
首先是某位大老婆说的
反对民事化理由是因为小三和老公勾搭
让元配心理受伤
应该视同肉体伤害
以伤害罪的标准检视
虽然民事化以后
赡养制度是一定会建立
但很多时候元配要的不是钱
而是公道!!
故不应该民事化
否则会放过小三这些凶手!!
第二点出自某个法界人士
反对理由是要有通奸罪
才能以刑逼民
欧美可以民事化
那是国情不同
中国虽然言语相近
但两岸分治隔阂甚久
国情差异也不小
另外法律涉及人民情感期待的问题
现今反对声浪不小
故不应民事化
其他来自卫道的说法就不提了
面对卫道是不能讲理的
但这两个论点
就请山寨本田翼逐个击破吧 XD
作者: Ben1219 (Oathkeeper)   2014-05-04 23:43:00
以刑逼民的理由真的很烂,民法那么多难道每条都要这样来?
作者: Ben1219 (Oathkeeper)   2014-05-04 23:44:00
当然这是给律师伊个好武器没错,可是构成法条存在理由嘛?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3:59:00
其实你提的这些赞同刑罚理由都太浅薄了,不过我发现每次讨论这个议题都很累,因为总是有人会把不同层次的东西混为一谈。比如说我提到实务上除罪化的困境,就有人说学理上如何如何,谈起来完全没交集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0:10:00
基本上我是反对直接除罪化的,但文中提出的理由并非我反对无条件除罪化的原因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5 00:11:00
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赞成/反对理由啦,你讲的理由可能原配会赞同,但未必反对除罪的实务人士或学界人士也是持这种理由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5 00:22:00
手机偷偷回^_^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5 00:25:00
精神上的伤害罪很多都是要求赔偿金 跟肉体伤害比起来较少判决刑事责任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5 00:31:00
所谓的公道就不会是一种报复手段 ?很多第三者都是有苦衷然而大多数元配只出气在她们身上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5 00:33:00
超想跳下来战的耶 可惜我还有15000字的报告QQ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5 00:38:00
我认为这条法律过度扩张所谓夫权的思想一味以旧时代的思考模式 只会造成社会更加畸形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5 00:39:00
有关通奸罪真的牵扯到很多层面=_=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5 00:43:00
立法的初衷绝对不是复仇吧XDD妳刚刚说是讨公道 两者是否有些矛盾 ?
作者: NanFish (厌倦)   2014-05-05 01:02:00
元配不爽也只有资格跟有跟他订婚姻契约的老公跟老婆讨公道
作者: pasaga (dying)   2014-05-05 01:28:00
我觉得真正的凶手是外遇者 出了事就出一张嘴推给小三...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7:56:00
似乎很多人不知道,刑罚存在的目的其中一种就是应报理论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7:57:00
我觉得本文原po并不真正了解反对除罪化的内涵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7:58:00
另外我也完全不觉得小三是弱势,真正弱势是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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