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吕秋远律师FB发言
刚有朋友反映,刑法条文有很多还是需要调整,例如通奸罪。我的立场当然是反对通奸罪
,原因是看了太多悲剧。这条文基本上是“女人为难女人,男人置身事外”的条文,但是
根据法务部做的民意调查显示,还是有高达七成的民众反对废除通奸罪,所以我没有把这
项全世界除了伊斯兰教国家外,大约不到五个国家还继续采用的通奸罪,纳入应该检讨的
范围。
本朝以仁孝治国,重视伦常,刑法也有一大部分承袭于大清律例,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袭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在男女平等上,比起本朝来说,反而先进许多。由于传统
礼教伦常,我们对于“奸”这个字,自然是敏感异常。
说到大清律例,刑律第366条(也就是大清刑法第366条)规定,“犯和奸(也就是通奸)
者,无夫杖八十、有夫杖九十”,而第367条还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
夫、奸妇各杖九十。”
这意思是什么呢?清朝的通奸罪,只针对女人,男人通奸是不犯法的。如果未婚女性与已
婚男性通奸,要打八十下的屁股;而身份如果是已婚女性,那么就加十下。至于男性,那
么肯定没问题。唯一处罚男性的时机,就是如果纵容妻妾与别的男人通奸,则老公、老婆
、奸夫,通通都打屁股九十下。
中国是没有通奸罪的,但是本朝承袭大清律例,博大精深,当然要有通奸罪的设计。本朝
的通奸罪,规范在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
,亦同。”,很遗憾,这条规定不分男女,与大清朝不同,都要受到约束。而且我们在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特别为了维系家庭,开了一个特例,也就是告诉不可分的例外。什么
叫做告诉不可分呢?就是如果有两个共犯,要提告就要两个一起提,不可以只告A不告B。
然而,在通奸罪当中,可以选择只告小三,不告配偶,以免破坏家庭和谐。
另外一个比较有趣的规定是,在刑法245条中,另外针对通奸罪提到,“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所以,如果配偶事先知情纵容,或是事后原谅,
就不能提告,这样的规定还好,不像大清律例,事先纵容就得要打屁股。
为什么要废除通奸罪?首先要从“奸”的定义去论处。基本上,所谓的“奸”,在刑法的
意义上,必须是两人性器官的接合。所以如果是一人的其他身体器官接合另一人的性器官
(白话文叫做口交),是不能处罚的。如果连口交都不能处罚,遑论牵手、接吻、爱抚等
等,只要没有性器官接合,那么刑法就不能管。这样的定义就很有趣了,就算脱光衣服盖
棉被纯聊天,有没有违犯通奸罪,就要看检察官与法官认定的尺度了,即使没有捡到保险
套、卫生纸、自己录的性爱光盘,他们还是可以自由地认定应该有通奸;这样的通奸罪,
到底有什么意义?如果通奸罪要处罚的原因是因为配偶对感情不忠贞,难道脱光光在一起
上床,只要没有接合,就不违反感情忠贞的义务?
重点还在于,台湾的民情社会,对于男人外遇,还是跟大清律例一样,同情赞叹外加上不
处罚。举例来说,男人外遇,我们称之为风流。被老婆发现时,婆婆就会出面了,“男人
嘛,逢场作戏,想当年你公公怎样怎样,我还不是怎样怎样就走过来了。”,老婆接着就
会想,孩子不能没有爸爸,所以最后决定,只告小三,不告老公,变成两个女人的战争。
如果是女人外遇,我们称之为淫荡。被老公发现时,岳母绝对不敢出面,而是跟着女婿一
起骂自己女儿不要脸。老公最后会决定,奸夫淫妇通通都告,顺便离婚拿孩子监护权,财
产一毛都不给淫妇,那个可能在一起十年、帮自己带小孩洗衣服煮饭十年的淫妇。至于奸
夫,当然是带到南港山区关在狗笼里打一顿顺便在伤口浇上蜂蜜水,三天三夜后再说。
所以,通奸罪对于男人而言,真的是无伤大雅;但是对于女人而言,简直就是恶法一只。
然而,反对废除通奸罪的性别,竟然是女性居多,认为可以做为婚姻倒台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只能说,心都不在了,法律到底如何挽回婚姻?
通奸罪,平均不过判刑三个月,易科罚金也就九万元,到底谁会怕谁?
最后,我再来补充一条大清律例。刑律第285例(也就是大清刑法第285条)规定,“凡妻
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
和奸律断。”、“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
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这条文比较复杂。意思大概是说,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当场抓到奸夫淫妇,立刻把两人
杀死,无罪。如果杀死奸夫,妻子还是要打屁股。严重一点的罪行,就是淫妇与奸夫合谋
把老公杀死,这时候妻子要凌迟处死,奸夫只要斩首就好。问题是,如果奸夫杀死老公,
淫妇不知道,可否放过淫妇?答案是不行。淫妇还是要赐白绫一只,可以上吊自杀留全尸
,比起斩首高一级。
演变到本朝法律,就是刑法273条的“义愤杀人罪”。当然,法条上虽然没有明订杀死奸
夫淫妇不罚,也没有在性别上给予特定的优惠。但是明眼人也知道,这是条给予老公杀死
奸夫淫妇,减免罪刑的最好机会。怎么说呢?因为当老婆发现老公在跟别的女人上床时,
难道有本事把两个人都杀害吗?当然是只有老公发现奸夫淫妇,暴怒之下才有可能杀人。
所以这条法律在最原始的情况,就是给男人报复用的,因为可以从轻量刑。原则上,杀人
至少判十年,但是义愤杀人竟然只有七年以下,没有基本消费额。
过去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邓如雯杀夫案。邓如雯是名长期被家暴的妇女,有天忍受不了老
公对她的暴力,因此趁老公睡觉时,杀害老公。律师帮她主张义愤杀人罪,但是法官没有
接受,因为义愤杀人罪要当场基于义愤才能该当,而邓如雯已经被家暴了几小时,不算当
场,所以最后还是判处杀人罪。
本朝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给有权力的男人与政府用的。虽然人生而平等,但是男人在部
分条文的适用上,比女人更平等。最后我再给大家猜个谜语,本朝民法某些条文的规定是
这样的,但是已经删除。
“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
“女子自婚姻关系消灭后,非逾六个月不得再行结婚。但于六个月内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
“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之生活者,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这三条是民法的规定,第一条的意思是,如果小三要修成正果,只要被抓过通奸,一辈子
不能跟那个男人结婚。第二条的意思是,女人离婚后,要超过六个月后才能再婚,以保持
男方血统纯正。第三条的意思是,没结婚的女人生孩子,如果生活放荡,就不能帮孩子认
父亲。
前两条在87年废除,第三条在96年废除。
各位,法律很多时候,只是强者利益的条文化而已,并不是永远正确,也没有正义可言。
不要认为法律就一定是对的,不然你觉得前三条是正确的吗?但是确实曾经存在于中华民
国民法过。
真正的法律,存在于你的良知中,我们只能不断的督促自己,不要违背自己的良心,而且
尽力遵守良心希望我们遵守的人间法律,如此而已。犯罪不一定就是错的,特别是如果这
个罪其实符合公义的实现,唯一能定自己罪的,只有神与自己的良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