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通奸罪与法律

楼主: 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   2014-05-04 19:03:52
转载自吕秋远律师FB发言
刚有朋友反映,刑法条文有很多还是需要调整,例如通奸罪。我的立场当然是反对通奸罪
,原因是看了太多悲剧。这条文基本上是“女人为难女人,男人置身事外”的条文,但是
根据法务部做的民意调查显示,还是有高达七成的民众反对废除通奸罪,所以我没有把这
项全世界除了伊斯兰教国家外,大约不到五个国家还继续采用的通奸罪,纳入应该检讨的
范围。
本朝以仁孝治国,重视伦常,刑法也有一大部分承袭于大清律例,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袭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在男女平等上,比起本朝来说,反而先进许多。由于传统
礼教伦常,我们对于“奸”这个字,自然是敏感异常。
说到大清律例,刑律第366条(也就是大清刑法第366条)规定,“犯和奸(也就是通奸)
者,无夫杖八十、有夫杖九十”,而第367条还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
夫、奸妇各杖九十。”
这意思是什么呢?清朝的通奸罪,只针对女人,男人通奸是不犯法的。如果未婚女性与已
婚男性通奸,要打八十下的屁股;而身份如果是已婚女性,那么就加十下。至于男性,那
么肯定没问题。唯一处罚男性的时机,就是如果纵容妻妾与别的男人通奸,则老公、老婆
、奸夫,通通都打屁股九十下。
中国是没有通奸罪的,但是本朝承袭大清律例,博大精深,当然要有通奸罪的设计。本朝
的通奸罪,规范在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
,亦同。”,很遗憾,这条规定不分男女,与大清朝不同,都要受到约束。而且我们在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特别为了维系家庭,开了一个特例,也就是告诉不可分的例外。什么
叫做告诉不可分呢?就是如果有两个共犯,要提告就要两个一起提,不可以只告A不告B。
然而,在通奸罪当中,可以选择只告小三,不告配偶,以免破坏家庭和谐。
另外一个比较有趣的规定是,在刑法245条中,另外针对通奸罪提到,“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所以,如果配偶事先知情纵容,或是事后原谅,
就不能提告,这样的规定还好,不像大清律例,事先纵容就得要打屁股。
为什么要废除通奸罪?首先要从“奸”的定义去论处。基本上,所谓的“奸”,在刑法的
意义上,必须是两人性器官的接合。所以如果是一人的其他身体器官接合另一人的性器官
(白话文叫做口交),是不能处罚的。如果连口交都不能处罚,遑论牵手、接吻、爱抚等
等,只要没有性器官接合,那么刑法就不能管。这样的定义就很有趣了,就算脱光衣服盖
棉被纯聊天,有没有违犯通奸罪,就要看检察官与法官认定的尺度了,即使没有捡到保险
套、卫生纸、自己录的性爱光盘,他们还是可以自由地认定应该有通奸;这样的通奸罪,
到底有什么意义?如果通奸罪要处罚的原因是因为配偶对感情不忠贞,难道脱光光在一起
上床,只要没有接合,就不违反感情忠贞的义务?
重点还在于,台湾的民情社会,对于男人外遇,还是跟大清律例一样,同情赞叹外加上不
处罚。举例来说,男人外遇,我们称之为风流。被老婆发现时,婆婆就会出面了,“男人
嘛,逢场作戏,想当年你公公怎样怎样,我还不是怎样怎样就走过来了。”,老婆接着就
会想,孩子不能没有爸爸,所以最后决定,只告小三,不告老公,变成两个女人的战争。
如果是女人外遇,我们称之为淫荡。被老公发现时,岳母绝对不敢出面,而是跟着女婿一
起骂自己女儿不要脸。老公最后会决定,奸夫淫妇通通都告,顺便离婚拿孩子监护权,财
产一毛都不给淫妇,那个可能在一起十年、帮自己带小孩洗衣服煮饭十年的淫妇。至于奸
夫,当然是带到南港山区关在狗笼里打一顿顺便在伤口浇上蜂蜜水,三天三夜后再说。
所以,通奸罪对于男人而言,真的是无伤大雅;但是对于女人而言,简直就是恶法一只。
然而,反对废除通奸罪的性别,竟然是女性居多,认为可以做为婚姻倒台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只能说,心都不在了,法律到底如何挽回婚姻?
通奸罪,平均不过判刑三个月,易科罚金也就九万元,到底谁会怕谁?
最后,我再来补充一条大清律例。刑律第285例(也就是大清刑法第285条)规定,“凡妻
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
和奸律断。”、“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
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这条文比较复杂。意思大概是说,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当场抓到奸夫淫妇,立刻把两人
杀死,无罪。如果杀死奸夫,妻子还是要打屁股。严重一点的罪行,就是淫妇与奸夫合谋
把老公杀死,这时候妻子要凌迟处死,奸夫只要斩首就好。问题是,如果奸夫杀死老公,
淫妇不知道,可否放过淫妇?答案是不行。淫妇还是要赐白绫一只,可以上吊自杀留全尸
,比起斩首高一级。
演变到本朝法律,就是刑法273条的“义愤杀人罪”。当然,法条上虽然没有明订杀死奸
夫淫妇不罚,也没有在性别上给予特定的优惠。但是明眼人也知道,这是条给予老公杀死
奸夫淫妇,减免罪刑的最好机会。怎么说呢?因为当老婆发现老公在跟别的女人上床时,
难道有本事把两个人都杀害吗?当然是只有老公发现奸夫淫妇,暴怒之下才有可能杀人。
所以这条法律在最原始的情况,就是给男人报复用的,因为可以从轻量刑。原则上,杀人
至少判十年,但是义愤杀人竟然只有七年以下,没有基本消费额。
过去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邓如雯杀夫案。邓如雯是名长期被家暴的妇女,有天忍受不了老
公对她的暴力,因此趁老公睡觉时,杀害老公。律师帮她主张义愤杀人罪,但是法官没有
接受,因为义愤杀人罪要当场基于义愤才能该当,而邓如雯已经被家暴了几小时,不算当
场,所以最后还是判处杀人罪。
本朝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给有权力的男人与政府用的。虽然人生而平等,但是男人在部
分条文的适用上,比女人更平等。最后我再给大家猜个谜语,本朝民法某些条文的规定是
这样的,但是已经删除。
“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
“女子自婚姻关系消灭后,非逾六个月不得再行结婚。但于六个月内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
“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之生活者,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这三条是民法的规定,第一条的意思是,如果小三要修成正果,只要被抓过通奸,一辈子
不能跟那个男人结婚。第二条的意思是,女人离婚后,要超过六个月后才能再婚,以保持
男方血统纯正。第三条的意思是,没结婚的女人生孩子,如果生活放荡,就不能帮孩子认
父亲。
前两条在87年废除,第三条在96年废除。
各位,法律很多时候,只是强者利益的条文化而已,并不是永远正确,也没有正义可言。
不要认为法律就一定是对的,不然你觉得前三条是正确的吗?但是确实曾经存在于中华民
国民法过。
真正的法律,存在于你的良知中,我们只能不断的督促自己,不要违背自己的良心,而且
尽力遵守良心希望我们遵守的人间法律,如此而已。犯罪不一定就是错的,特别是如果这
个罪其实符合公义的实现,唯一能定自己罪的,只有神与自己的良心而已。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动)   2014-05-04 19:07:00
推!早就该改革囉!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4 19:14:00
恶法非法 支持通奸罪除罪化 !
作者: zvezda (star)   2014-05-04 19:25:00
推!支持通奸除罪化
作者: Fongin (步莱恩)   2014-05-04 19:26:00
结婚在民法 为何通奸在刑法? 婚姻应回归民法
作者: zvezda (star)   2014-05-04 19:27:00
推楼上 其实讲通奸去刑化好像比较贴切?不然有人看字面就自
作者: reinakai (睡眠不足的人生)   2014-05-04 19:28:00
通奸除罪化 但民事赔偿机制要完善
作者: zvezda (star)   2014-05-04 19:28:00
行解释成鼓励外遇 每次遇到这种人都觉得有理说不清orz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19:52:00
我唸书的时候也是念了很多通奸除罪化的文章,很支持推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19:53:00
行相关民事配套措施后刑事部分除罪化,但是开始工作以后碰到很多当事人还是觉得保留这条比较好的,男女都有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19:54:00
一方面是给劈腿者+小三教训,一方面是就是以刑逼民,虽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19:55:00
然两者的出发点可能刑法学者未必苟同,但是我开始疑惑对真正碰到状况的当事人,这条法律到底是好还是不好??
作者: bigmousebird (大品)   2014-05-04 19:57:00
用民法判就好了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4 20:04:00
以刑逼民真的很奇怪啊,还有症结点是通奸罪的保护法益到底是什么 可以说是完全说不出来阿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0:05:00
就...对有的当事人而言,以刑逼民不奇怪,只要可以更快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05:00
用民法就根本不痛不痒啊,我就碰过超嚣张的小三,还好意思反诉原配,刑事告下去后才哭哭表示希望和解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0:06:00
更有效的达成他的目的(离婚、拿到钱、拿到小孩监护权)所有能达成这目的的手段都是好的手段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07:00
这保謢的是婚姻关系跟配偶权,除非民法有非常完善的配套,否则坚决反对除罪化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0:07:00
通奸罪保护的法益是配偶权和忠贞义务吧,理想上啦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4 20:14:00
阿 主要的质疑点是"这个"法益在论理上站不站得住脚喔
作者: l1956a (焌仁)   2014-05-04 20:15:00
很多都是利用这条罪名来加诸更重刑责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4 20:15:00
现实上的"功用"是可以理解的 只是很奇怪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18:00
而且我认为把“因为通奸罪常被告的是女方”拿来当除罪化理由是非常荒谬的说法,倘若今天认为外遇就是错,哪一种性别成罪机率较何以可以当除罪化借口?那今天统计出来结果发现偷窃犯被判刑多是中下阶层,因为有钱人一来不需要偷,二来即使偷了东西后,也愿意私下与被害人高额和解,所以不会闹上法院,那是不是为了保护弱势的中下阶层,就该废除窃盗罪?根本歪理= =把重点放在配偶权值不值得以刑罚保謢,还比较值得讨论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05-04 20:21:00
结婚是民事结合,通奸不该以刑法处罚!!
作者: mikami1027 (MK)   2014-05-04 20:23:00
用对簿公堂来保障婚姻关系本身就很奇妙 窃盗目前非告诉乃论 所以拿窃盗来比喻有点怪
作者: realJume (巴毛儿)   2014-05-04 20:27:00
理智上觉得应该除罪化 情感上觉得 干 我就是想弄他们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4 20:29:00
有兴趣的可以看黄老师的这篇文章http://ppt.cc/aKRI精简版http://ppt.cc/jxx1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5-04 20:32:00
民法上就是侵权行为处理就好啦,需要什么目前没有的配套吗?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04 20:34:00
推 忠贞义务与否根本不应该是国家法律的干涉范围
作者: Ben1219 (Oathkeeper)   2014-05-04 20:37:00
法律处罚了也不能改变男人变心的事实 拜托认清楚点
作者: tangyuwen (sunny)   2014-05-04 20:39:00
旧民法一大堆父权条款,现在都改很多了,但刑法就..ㄎㄎ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4-05-04 20:47:00
邓如雯那个例子的确是很扯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53:00
窃盗罪是告诉乃论与否无关我的例子啊,更甚者窃盗罪不能撤回,通奸罪却可以,已经给予告诉人更多弹性了。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54:00
再说了,难道告民事侵权就不是对簿公堂了吗o.o ?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56:00
目前为止我认为比较有力的除罪化论点,只有“配偶权是否真应以刑法保护”而已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0:59:00
目前我看到民法上外遇法院公定价大概就是五十万上下(我先前曾随便找了四五个案例,差不多就是范围,当然也可能会有更多或更少),民法赡养费规又很严苛,外遇人跟小三根本不怕
作者: ChuMi (后悔)   2014-05-04 21:01:00
可以除 那婚前协议要有效!!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1:02:00
如果民法修成离婚有过失一方只能取得婚后财产的1/4或应该净户出身,那我就完全赞成刑事除罪化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08:00
推!如果我是正宫的话 这个条文对我来说除了泄愤好像没有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5-04 21:08:00
如果有配套,那就支持除罪,如果没配套就除罪,那人人都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09:00
养费比较实际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5-04 21:09:00
可外遇可不伦.也不用负责...这也很微妙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10:00
民事赔偿一直都可以请求阿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11:00
何来不用负责?
作者: doroarien (多罗亚利安)   2014-05-04 21:11:00
这个条文真的就是泄愤意义大于实际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1:14:00
现行法民事侵害配偶权差不多赔五十万,至于赡养费,只有在一方完全无经济能力(ex当了一辈子家庭主妇)时才能请求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1:16:00
推楼上,当事人发现告民事只能这样而且要缠讼很久多半很崩溃,上次我听她抱怨了6小时我也很崩溃.....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1:17:00
所以我认为还是要先订高民事赔偿,才讨论刑事除罪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17:00
民事赔偿的额度 我觉得是法院判决的习惯 可以改 赡养费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1:17:00
或者把一些奇怪的条件拿掉吧,像无经济能力这种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1:18:00
哈,我是遇比客户还生气,跟着一起骂外遇人和小三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18:00
再怎么说 劈腿的人就算死了 正宫的生活都不会美好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1:19:00
所以还是要先修正民法呀(支持外遇者离婚必须净户出身!
作者: kiwi10537   2014-05-04 21:23:00
修正民法是对的 但在未修正前就除罪化我也支持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1:23:00
起码原配得不到人,还拿到了钱,以后好好生活,应该也比那随便就可以易科罚金的通奸罪更有吓阻效果,也更可以处罚到外遇者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4-05-04 21:26:00
推S大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4-05-04 21:28:00
同意snowtoya
作者: youvegotamai (性感小野猫)   2014-05-04 21:37:00
自己在实务工作持保留看法是因为 单纯回归民事的话有两种人是完全不怕的 完全没钱的跟有钱到爆 两手一摊
作者: youvegotamai (性感小野猫)   2014-05-04 21:38:00
随便你反正不痛不痒 会不会反而造成有钱人可以尽情外遇的不合理现象
作者: staedtler (铁甲武士)   2014-05-04 21:40:00
现实是有钱人外遇的确不痛不痒,比如宣先生
作者: doroarien (多罗亚利安)   2014-05-04 21:42:00
Y大 在崇拜资本主义的社会中 有钱人能搞的鬼何止这个QQ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4 21:43:00
WEGO好像也没差@@
作者: Ben1219 (Oathkeeper)   2014-05-04 22:25:00
外遇是感情问题 用刑法来处罚感情不忠根本胡来
作者: Ben1219 (Oathkeeper)   2014-05-04 22:27:00
现行做好不但处罚小三,还处罚经济弱势者 有钱有地位哪会怕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04 22:40:00
外遇者该净户出身,那其他违反与伴侣契约者(ex性行为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04 22:41:00
的时间方式.过年回娘家.家务分配)是不是也需净户出身?说实在这些都是两人间的契约问题 硬是认为性忠贞特别需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04 22:42:00
要刑法规范或严厉民事赔偿,都只是个人好恶而已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4 22:48:00
楼上说的那些又不构成离婚事由,那来类比实在有点莫名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5-04 23:36:00
科 现在通奸民事赔偿的价码就是30-50万啊 既然有通奸罪存在都尚且如此了 把通奸罪废掉当然就是告诉法官:通奸不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5-04 23:37:00
么严重的罪过了 以后民事赔偿可以判赔更少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05-04 23:38:00
感情问题要用刑法来处罚的确非常非常非常奇怪,如果这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05-04 23:39:00
种价值观需要用刑法来守护,难道对老师不礼貌也要用刑法抓去关吗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5-04 23:39:00
想要废除通奸罪 又要让民事赔偿的有威吓力 难啊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3:48:00
感情问题用刑法来处罚确实奇怪,但妙的是尤其这种家事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3:49:00
事件,真的不少当事人诉求就是"让对方不好过",对他们来说这就是他们平复情绪的方法,也不是想继续维系婚姻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3:51:00
无论是觉得被关有前科是一种彰显正义的方式,或是觉得他的婚姻除了那三五十万的赔偿外还值得一些什么,总之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3:52:00
他们觉得有刑罚是好的
作者: AppleAlice   2014-05-04 23:53:00
我觉得这是光看学说文章看不到的当事人法感情,挺有趣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0:02:00
其实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很多就学理上支持除罪化的人,并没有去考虑到现实上困境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0:04:00
就某种程度上来说,我觉得这跟废死争议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程度上的差异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05 00:05:00
ps我并不是认为除罪化跟废死一样不可取,请不要误会
作者: pasaga (dying)   2014-05-05 01:24:00
我希望不要除罪 但是改成必须外遇者+小三一起告
作者: dimly2001 (樱)   2014-05-05 09:14:00
我倒觉得起因是男性,所以通奸主应加重刑罚,并对原配
作者: dimly2001 (樱)   2014-05-05 09:15:00
及小三提供终生经济支持,这样才是正港的!
作者: dimly2001 (樱)   2014-05-05 09:16:00
如果是女性,则一同,如此应是合理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05-05 10:51:00
我觉得支持刑法的人似乎对自己太有信心,认为这种东西永远都不会搞到自己似的,莫忘公然侮辱罪。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05-05 10:52:00
刑法不是拿来让人情绪好受的,那就是用来威吓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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