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简单讲一下车祸处理的方面好了。
我现在在高雄,之前在新北服务,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不太一样,所以我先把位置说出来
车祸发生之后,我们分成三种车祸:
A1车祸:当场死亡或24小时内死亡,所谓的死亡车祸,请注意24小时这个时间。
A2车祸:一般有人受伤的车祸。
A3车祸:单纯只有财损的车祸。
以高雄跟新北来说,早期的新北,只有A1、A2是交给交通队处理,
A3则由派出所处理。
但是三年前就我所知,中和那边是都交给交通队处理了,只有交通队忙不来的时候,
会先给派出所做初步处理,在转交交通队。
现在还是不是这样,我不知道,而最近接到的A3车祸,是交通队处理的。
先说好实际管辖权责机关之后,原PO就知道要找哪个单位了。
“案发地点的交通大队底下的XX分队,XX一般是案发地点分局的名称”
比方像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分队,这样的全名。
车祸发生之后,最先抵达现场的,不外乎119,或者派出所的员警,
119将当事人送医,派出所员警会看状况转通报交通队派员处理。
因为,交通队画现场图,远比派出所员警专业的多。
这对于厘清肇事责任是相当重要的依据。
我不知道原PO的姐姐的现场状况是怎样,但是,基本上,
除非你是车辆停在路边人家来撞你,
不然,所有的车祸,几乎是双方都有过失责任,
只是7:3、6:4或是8:2这样的责任多寡而已。
再怎样也有一条常见的句子:应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
只是看肇事责任鉴定单位怎么去认定而已。
虽然原PO姐姐受伤住院,似乎伤势不轻,但是我必须要说,
对车祸案件责任归属来说,不是受伤就代表你是弱势的一方。
好,原PO是个急性子,这边给原PO一点时间上面的概述。
(PS:表单的名称我没详记,只大概记得我们常用的简称。)
交通队受理之后,双方制作交通事故访谈纪录表,员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表跟现场图
然后发给双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联单,
上面会有双方的姓名电话还有员警单位的联络电话。
如果当事人有人提出过失伤害告诉,员警会制作警询笔录,然后全案移请侦查队侦办。
(这边可以理解成有人提告,
交通队作完双方笔录然后跟分局刑警说我破案了请帮我打移送书。)
侦查队收到公文之后,如果资料完整不用补,基本上打移送书只是一两个小时的事情。
但是每个人手边案件多寡不定,姑且按照公文流程时效来说,也是7天内会移送地检署。
好,刑案部分最简单来说就是这样,大约两周内会完成。
但是,如果资料不全,像是肇事责任难以厘清,要调阅现场监视器;
提告者没有准备验伤单或者诊断证明书,需要请当事人补足;
提告者因伤昏迷,没办法制作警询笔录;
被告避不见面,无法制作警询笔录,需要请侦查队发通知书通知到案说明;
这些都有可能延宕到公文的流程。
所以一件过失伤害的刑案,快,一个礼拜内可到地检署;
慢?拖上两三个月也不是没有可能。
这边请不要认为拖时间一定是警察的责任,车祸双方也都有可能成为拖延时间的原因。
上面是单纯讲过失伤害的部分,也有其他版友提到常见的调解,
下面就来讨论一下什么是调解。
过失伤害并不是太严重的罪刑,一般都是易科罚金。
也因为过失伤害会留下刑案纪录,所以一般会有些人为了纪录清白,选择和解这条路。
以原PO案件来说,就是原PO的姐姐(骑机车)跟对方(开车)发生车祸,原PO姐受伤了,
可以在六个月内对对方提出过失伤害告诉,
而对方因为没有受伤,所以没办法提出过失伤害告诉。
(但是没人说你不能跑去验伤,胸口被安全带勒伤或是头去敲到方向盘瘀青,
你一样可以去验伤然后对对方提出过失伤害告诉。)
更别说车辆修缮费用跟医药费用(甚至是因伤无法工作之损失),
总是想要提出来看谁要分担。
但是又怕上法院耗时耗力又麻烦。
这时候,就可以去找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用意,就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合意之下,
用双方自己私下谈好的条件,去换取对方放弃法律追诉权,并由调解委员作成纪录。
所以一般会到调解委员会,都是已经谈好条件,然后透过派出所或交通队,
请调解委员出面为双方作纪录,然后将该纪录与该车祸案件一起送存。
双方也各自会拿到一张影本,作为日后证明之用。
这张纪录是有法律效力的喔!
以自身来说,两年前发生过一次车祸,我骑机车撞资源回收场出来的小货卡,
我左肩锁骨断了,机车擦伤,对方小货卡没损伤。
看起来我受伤,车子侧版破掉,我好像是受害者。
但是实际上,我当天是一大早跟人约了作笔录,晚上没睡好又起早,作完笔录回家,
精神恍惚闯红灯没注意,加上对方出资源回收场右转,没有注意左侧红灯会有人闯红灯,
才造成这起车祸的,这起车祸肇事责任,我要占8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