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到底是谁一开始发动包围中正一分局的?

楼主: anshley (想念却不想见的人)   2014-04-13 12:37:55
先声明我不是文组的,宪法多年以前有念过,但绝没有文组那么熟悉细节.
理解有谬误请指教和海涵
这次包围中正一分局的理由,我看到的就是
1.方局长言而无信在不该的时间点驱离群众....这点我相信不致于造成要发动群众包围
警局,还要局长下台这么严重吧!言而无信这种好事,上至总统下到各个市井小民,有哪个
没做过的?只是事后有没有自己一套说辞以及说词够不够冠冕堂皇来包装的差别而已.
2.违宪:这点要追究起来,其实可以很大,通常是说今天他可以这样,以后他就可以怎样
之类的推论(说真的这个是狗屁,要找到反例有太多可以讲了),不过是否真的构成违宪,
以我这个理工科的观察到的既存社会现象,其实是有很难理解的地方
人民有居住迁徙自由,也有集会和结社自由, 这是宪法保障的
那么当某人交通多次严重违规被吊扣驾照时,他可不可以告政府违宪?
常识告诉我们不可以,因为不让他骑机车和开车,他还是可以自行搭交通工具甚至走路,
来达到宪法对你迁徙自由的保障
但是集会呢?
中正一分局辖下充其量就博爱特区,申请的团体因多次违规,恶名昭彰,所以局长吊销他们
在这区域申请集会的权利,
为什么这时候就有人会认为违宪了呢?该团体有太多地方可以去集会了,而且宪法保障你
集会自由, 但并没有保障你可以随意指定地方集会吧
请问一下盲点在哪里?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3:00
他没有权力宣布〝未来〞一概不准任何团体之集会游行。
作者: tryfi (某部分却像残废了。)   2014-04-13 12:43:00
google集游法 违宪明明就一堆资料……为什么这年头一大堆人觉得自己比大法官懂法律???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4:00
还有,集会游行早就该是报备制,而非审核制了,是法治太过落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6:00
而方先生似乎在被质询时脱口而出,就算〝违宪〞也要做,在法治社会下,实难想像有公务员有如此之思维。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2:49:00
依你之见,我现在可以只保障你在你的日记本里有言论自由,反正没有要保障你在所有地方畅所欲言呀?
作者: vvus (不囧)   2014-04-13 13:10:00
回家洗洗睡吧
作者: nieniedog (七)   2014-04-13 13:19:00
在一言堂里面发表不同声音是没有用的。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4:12:00
关于第一点 请找方发言的影片 他只说天亮前不强制驱离天亮后如果还占据车道 就会采取强制动作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4:14:00
第二点 他依照集游法及本身职权 认定不应许可公投盟集会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4:16:00
本来就没有违宪....
作者: sprite888 (高级鬼岛人)   2014-04-13 14:31:00
我才懒得方有没有违宪 他的处理方法根本是北烂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5:00
哲夫师的FB举了这样的一个例子 http://ppt.cc/6avU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6:00
有个老师对学生说,因为你以前不乖,所以以后禁止你在学校讲话,ANYTIME!!!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7:00
套回你举的例子来看,反正学生在家里还能讲话,出了校园也还是能讲话,不能在学校讲话还算ok吧?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8:00
宪法保障你的言论自由,可没有保障你随意在哪说话的自由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4:58:00
不知r大有没有看到我强调了"未来一概禁止"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4:59:00
不觉得听起来哪里怪怪的吗?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5:04:00
宪法只是就国家最根本之事项,做原则性或纲领性的规定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5:06:00
其他细节是规定在法律里。集游法§6有列举未经核准不得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5:07:00
集会游行的地方,里面并没有立法院,反面解释就是可以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15:08:00
一.不以恶小而为之,尤其是一个首长。二.集会游行法也没有保障任何人可以“永久性”驳回其他团体集会游行的权利啊!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15:09:00
集会游行法第11条有列出主管机关可以不许可单次集会游行的理由,但不是对特定的团体或人民说:“未来你所有的申请,我都不允许”不过我要说你至少有立论反驳,比一些跳针的好多了……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5:58:00
OK 假设今天他什么都没说 但每次公投盟申请集会他都不许可这样你认为有违法或违宪的问题吗?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04:00
另回ba 法律没有赋予老师禁止学生在学校讲话的权力 举例失当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1:00
刑§21I依法令之行为可阻却违法,教师惩戒权是这样来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1:00
需要为如此假设吗?事实上他就是宣布未来一律禁止啦。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2:00
老师为维护教室秩序,可禁止学生上课说话,但还是须遵守比例原则,不能禁止他未来都不能在学校说话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2:00
但如果你真的想假设一下,我认为纯就形式上解释是没有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3:00
违法或违宪。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4:00
刑§21II 方神依职务上行为不许可集会游行,有阻却违法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4:00
惟站在宪法的高度上看,实质上是否违宪仍有讨论空间。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5:00
但明知命令违法就不在此限。未来都不准,更不符比例原则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15:00
先回ba 你前面那段推文 我看起来是只要在学校都不能说话但你现在说的是只有在上课时间? 所以你想说的是..?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16:00
回pe 但无论他是否有公告 他未来不通过公投盟集会是事实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16:00
重申一次,你的假设在本案中并没有意义,因为并非事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6:00
我的意思是,刑法赋予老师的权力,是禁止上课说话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17:00
不因为是否公告而使其权益受损 怎么公告出来就变成违宪了?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7:00
但中正一分局的老师,公告学生以后都不能在学校讲话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18:00
嘛 直接说我的论点 老师可以说该学生以后不能在他课堂上说话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18:00
这段举例是针对原文倒数第二段所作之回应。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22:00
我提这个假设的原因是 他有权限裁定不通过公投盟集会申请就实质上公投盟的集会权并不因公告与否而有差异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23:00
那为什么会说他公告出来就违法违宪?硬要说顶多也只是行政程序上有问题而已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25:00
他当然可以在有限的未来(集游法失效前)对该团体的申请事实上一概不准,但我想你是把应然和实然混淆了,他可以这样做,不代表他这样是合法的,是对的,也不代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25:00
以往政府就是这样“依法行政,谢谢指教”来硬干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26:00
但这次连戏都不演了,直接公告以后都不准我不觉得公告出来的人是笨,只觉得不寒而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29:00
我想你的意思是,在未来他可以不通过申请,但是我仍认为他不能以过去的前科不通过申请,虽然他可以找一大堆理由,事实上也难以证明他心中的真意,但这是实际上法律上的极限,而非应然面上之常态。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31:00
就像虽然法规禁止性别就业歧视,但我可以找一大堆借口就是要开除一个孕妇,你也是很难证明我是歧视孕妇吧。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6:32:00
但如果我直接公告,本公司不雇用孕妇,这就违法,差别在于证明的问题罢了,故我仍认为你的假设没意义。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39:00
给pe 我想你有了解我的意思 剩下就个人解读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40:00
给ba 不依法难道依个人心情嘛= =?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2:00
我好难想像政府“依法”每次集会游行申请都不让通过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3:00
这样的行为可以在这片土地被容忍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4:00
我也很后悔自己花近一小时回推得到这样的结论= =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6:55:00
不是啊 你觉得这法律有问题不能容忍 OK但是方没有修法权力啊= = 找他抗议找错人了吧..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6:57:00
我法绪还读不到一年,就已经觉得这样的政府好可怕了黄国昌老师那种等级的学者不知道有多难受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0:00
还有,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方神没有修法律漏洞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1:00
的权力,但他可以尽量去钻每次都不许可的漏洞这样?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7:02:00
唉,许多法律人在最近深感无力,因为仅管你说的是对的,立委烂不修法,一些连法律常识都没有的民众又喜欢挑战法学专业....能怎么办呢@@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3:00
peter56举的开除孕妇例子是不是好难懂阿?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4-13 17:04:00
没有法律常识不是说r大你,但是我想你如果过度限于实然,那其实戒严也没关系不是吗?反正法律有这样规定呀!
作者: 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2014-04-13 17:06:00
不如直接回一句“不可质疑你的 方神”,我也不用那么累..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17:10:00
好吧 对其行为跟动机的解读不同 但我不是他 不想争辩这个~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17:20:00
觉得peter555565举的孕妇例子非常中肯。拿“那每次都不允许他们集会游行就可以囉”来说嘴简直颇呵……对啊可以然后勒?你觉得这种奥步好棒棒?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3 19:49:00
他没有权力"事先"禁止,于法无据好吗!!!!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3 19:53:00
另嘘rq,方局长那天晚上是说"不会有肢体接触"请别盲目护航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22:00
楼上自己脑补说人护航XD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23:00
自己去找影片 他是说担心强制动作会有肢体接触 采柔性劝离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24:00
让慢车道能够畅通但天亮后还是占据济南路跟青岛东路 就会采取强制动作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25:00
推文不想打太多字 自己去找影片 他意思明明是天亮前不急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26:00
但是天亮后要让车道畅通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20:28:00
嘘rq,同立场文章狂推,不同立场文章狂嘘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29:00
他有权每次都禁止 只是先公告出来 那是程序的问题没有违法违宪的问题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30:00
啊不然哩? 同立场狂嘘 不同立场狂推嘛XDDDD 你满幽默的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0:31:00
peter555565打了一串还说方没违宪....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45:00
你是说孕妇那个例子?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46:00
那例子跟现在状况在我看来就不一样啊今天要我举例我会说 就像部份工作禁止有特定前科的人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47:00
现在有这个前科的人想做这个工作 当然永远不会被录取啊公投盟就是因为过去多次违法事实 符合集游法不予许可的条件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48:00
所以才不许可他的集会申请啊..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50:00
而他举例我认为不恰当的地方是在 公司不会公告说是因为孕妇会公告其它适当的理由(或者你认为是借口_
作者: rq654 (乱)   2014-04-13 20:51:00
他公告因为是孕妇 那才违法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21:32:00
不会啊,我觉得原po至少有立论,我不会狂嘘他~我回他是用箭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21:33:00
头。我从头到尾都在嘘你。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21:35:00
所以现在已经取消对公投盟的限制了,如果真的这么站的住脚,干嘛改变呢?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04-13 21:37:00
不过我不想再回这篇了,一直嘘原po不是我本意~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带来恐惧)   2014-04-13 22:00:00
警察无权"永久"取消谁的路权吧 于法无据啊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带来恐惧)   2014-04-13 22:01:00
公司依照公司规定不录取就算了 公部门应该要依法办事吧?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带来恐惧)   2014-04-13 22:04:00
一样的问题 此例一开 以后政府不爽谁就不准谁集会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3:00
公投盟若之前有违反集游法的情事 警察可追究其行政、刑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4:00
事的责任 罚他没问题 但不可以永久的禁止其集会的权利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7:00
释字第445号: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应予许可。从而申请集会、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48:00
、游行,苟无同条所列各款情形,主管机关不得不予许可,,是为准则主义之许可制。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2:59:00
"主管机关对此尚未达到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若为实质审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3:00:00
质审查,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以之为准否之依据,,易生干预人民集会自由之情事,与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4-13 23:01:00
限制主管机关裁量权之立法意旨亦有未符。"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3 23:22:00
rq推我就只好嘘了,平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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