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朋友也卷入不雅照风波了…

楼主: mileslo (罗仔)   2014-03-15 13:25:05
※ 引述《lovelyqq (^___^)》之铭言:
: 标题: [难过] 朋友也卷入不雅照风波了…
前文43
: → patrick08:报案是要报那条啊?认真问 03/15 11:39
: → patrick08:男朋友是自己选的,照片也是自己答应拍的 03/15 11:41
: → patrick08:还能怪谁?只能说成年人是该为行为负责的 03/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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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ba3932:修法是针对偷拍,如果不是的话应该是散布照片最高两年 03/15 11:47
: → patrick08:散布照片最高两年吗,那ㄧ堆论坛每天的新分享是怎么回事 03/15 11:51
: → patrick08:虽然我没去看的习惯,不过常识上总知道这很稀松平常 03/15 11:53
: → patrick08:还有,过失致死最高也是两年对吧 03/1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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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trick08:放个照片跟出人命的最高值ㄧ样高,满好笑的 03/1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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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ba3932:符合刑法235跟318吧!我不知道论坛的怎么样可能是警察没去 03/15 12:00
: → ba3932:抓或者是有别的规定,但是这篇的女生去告绝对告的成毕竟她 03/15 12:00
: → ba3932:根本没同意散布,同意拍跟散布是两回事 03/15 12:00
: 推 ba3932:还有过失致死是犯意上的差别,刑法是要看主观跟客观,并不 03/15 12:03
: → ba3932:是只是单一论定客观 03/15 12:03
: 推 SHORTHAPPY:刑法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310二项散布图画的诽谤罪 03/15 12:17
: → SHORTHAPPY:打错字 是散布 03/15 12:19
天知道现在还有这种人,有这种错误的观念,然后后面更说出贻笑大方的话,
只会更突显出没知识没常识也不看电视,只会PTT上面发表一些可笑的言论。
跟报纸上面说马总统称鹿茸=鹿耳朵里的毛是一样笑死人的事情。
首先,原PO没有提到这位朋友的图片,是属于“偷拍”与否,
这偷拍与否影响到一条法条,但是其他两条是不影响的,
所以先针对不影响的两条来讨论,再回头讨论“偷拍”与否。
首先: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这条是常在PTT上面看到的两条罪之一:诽谤(另外一条就是公然侮辱)。
一般是用在“散布谣言败坏名声”这行为,但是原PO朋友的状况一样可以用这一条。
因为私密照这种东西,配上原PO朋友的男朋友贴在色情论坛上面的“标题”,
已经足以败坏她的名誉,这是可以适用的,特别是已经有散布图片,
所以310条第二项加重诽谤完全适用。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散布猥亵图片,就是这一条235,我想不用多说明,看法条也懂。
重点在第三项:是否是偷拍图片。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请注意315-1条当中的说明,不管是第一款还是二款,词语中都有用到“窥”、“窃”,
这就是代表偷偷来的意思,也就是违反当事人意愿或者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之行为。
这一条的罪刑可到三年以下,算是上述法条当中比较严重的。
就是因为这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以行为来说是已经侵犯他人自由。
至于上面有版友提到318,318主要是针对他人秘密(个人资料、对话纪录等),
这跟315会有重叠状况,而这个CASE主要针对身体隐私部位照片,
所以适用法条会以315为主。
下面特别要注意一点:
第 319 条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
罪,须告诉乃论。
妨害风化罪章的235,是公诉罪,但是妨害秘密的315必须要告诉乃论,
也就是要有人提出告诉才可以成案。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团子)   2014-03-15 13:32:00
推!
作者: ba3932 (猫腻号:)   2014-03-15 13:33:00
啊呜~我的法条背错条了(遮脸,推一下长知识
作者: masu1212 (老子)   2014-03-15 14:10:00
某推文又再检讨受害人 真的一堆这种人==
作者: nourri (nourri)   2014-03-15 14:20:00
已经在ptt教育到懒得教育了
作者: 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2014-03-15 14:54:00
只能推了! 真的是贻笑大方
作者: applelatte (苹果拿铁)   2014-03-15 15:57:00
不要为不值得的人生气,他还以为他很棒哩。
作者: loverxa (随便的人)   2014-03-15 16:08:00
男方把他们〔一起拍〕的裸照 懂?
作者: ntb5768 (露娜)   2014-03-15 16:23:00
推这篇~ 有些人的同理心都不知道跑哪去了
作者: momogi1105 (桃园北川景子)   2014-03-15 16:25:00
小心天才小钓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3-15 16:26:00
告诉权人是告诉、告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告发。
作者: sorrowheaven (无双)   2014-03-15 16:26:00
就算是合照 只要入镜的都有人格权好吗= =a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3-15 16:38:00
嘘文的人想表达什么? 就算散布的人有入镜 一样违法好吗
作者: tingmeow (雪炉喵)   2014-03-15 16:42:00
男生在意自己裸体被别人看那干麻贴出来啦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3-15 16:44:00
不同意那几条刑法修正是同理心,只是社会的报复式想法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3-15 16:45:00
罢了~
作者: wn2006914 (tity)   2014-03-15 17:09:00
推这篇 原po朋友加油
作者: nora119 (勇敢)   2014-03-15 17:51:00
推!!
作者: ero7728 (Summer)   2014-03-15 17:54:00
上篇回复到底尖酸难听在哪里了....
作者: mindykuo (阿K)   2014-03-15 21:25:00
推这篇
作者: credo8 (8)   2014-03-15 22:43:00
太强了~推~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07:00
酒驾致人于死是过失吗?社会案件引起同情心所以加重吗?难道酒驾的人说因为酒醉了所以我不知道就能是过失吗?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08:00
除了酒驾的案例之外,我都非常认同M大的说法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09:00
但我觉得要避免酒驾有太多因素(代驾、出租车)可以避免酒驾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有意识转钥匙踩油门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10:00
但没意识前面有人或直接撞到人吗?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12:00
对不起,我离题了.因为妈妈前几个月被酒驾当场撞飞致死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13:00
(是行人,在白线内....)我激动了,m大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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