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ba (飞身攻击)》之铭言:
: 看到文章好温馨~ 但为什么我遇到的完全不一样啊??????!!!!!!!!!(大喊)
: 几年前,我跟朋友聚餐完大约晚上10点多,骑机车回家的路上,
: 遇到一台双载的机车靠近我,然后朝我胸前捞了一把,
: 因为我有被忽然飞来的手吓一跳锁以往后闪了一下没被摸到,
: 但对方竟然停在巷子口等我,而且还回头看....
: 当时我也不敢再往前,就这样在巷子里跟他们对看了几分钟,然后他们就走了,
: 当下非常害怕,但又不知道怎么办,只能告诉自己要记得车牌才能报警,
: 回家时还绕了两圈确定没被跟踪,上楼时腿软连路都走不好几乎是爬著回家。
: 顺道一提,我弟觉得我有病、自以为美、自以为人家想摸,
: 我爸说是社会害他们变成这样的,不能怪他们、我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所以要原谅,
: 话锋一转开始骂警察开他单(闯红灯)的事,
: 那时候我就知道家里唯二的男人根本没有保护女生的想法。
: 隔天,我找同事跟我去报警,然后去里长家调录影带,
: 录影带非常清晰、清楚拍摄到对方的手伸到我胸前的动作,
: 然后警察跟我说;又没摸到,也不能怎样啊!
: 我问:难道不能把他们叫来警局吓一吓吗? 让他们知道不是所有受害人都会吞忍着!
: 警察说:妳没被摸到所以不是受害人,他们也不是加害人。
: 我再问:难道今天一定要我被怎样了警察才能有动作吗?
: 很有趣的是,警察对我说:如果你愿意牺牲一下的话那当然没问题!
: 老实说好几年过去了我还是非常生气! 非常非常生气!!
: 甚至我还记得那个车牌号码!
: 当然我这种难搞的个性没这么简单就让事情落幕,因为我去投诉了,
: 下场呢?!
: 就是隔天有个人(分局长还什么?总之是我投诉对象的上司)打来给我,
: 我说我在上班是不是能其他时间再拨?
: 结果他还是一直试图说明员警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 我问他是不是有找到对方? 他说这本来就不用找,没有犯罪 等等,
: 总之最后电话就在我火大到说要挂电话以及他说会发公文给我之下结束。
: 后续就是我没有收到任何文件说明。
: 这是我第一次亲自跟警察打交道,非常火大的一次。
看到这边我就必须要跟妳说,抱歉。
因为学长所说的确实没有错。
但是同时也要对妳说声,恭喜,
因为,妳所描述的状况在我看来,不是袭胸,而是预谋抢夺或者抢夺失手。
首先,妳的状况跟本篇原PO的状况,有个很大根本性的不同:
原PO的状况是当下正在发生,
妳的状况是事后前往警局报案。
这就造就了结果的不同。
我说过,原PO的状况,是属于犯罪预防的一种,请求警方帮忙戒护或帮助,
脱离当时的困境,甚至说是预防犯罪进入实施的阶段,这是很合理的要求。
但是妳的状况不是,妳描述的内容是
“双载的机车跟妳擦身而过,有人朝妳伸出手但是没摸到妳被妳躲开了。”
我坦白说,看到这边我脑袋先浮出来的不是“猥亵”,而是“抢夺”。
偶尔会在新闻上看到,所谓的“双人机车抢夺妇人金项链”的案件。
这种大多数都是前面骑乘机车的人要用力抓稳机车龙头避免车身摇晃,
然后交给后座的人去进行抢夺皮包、项链,甚至妳脚前置物架的包包。
我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好,也许是我想太多,就姑且当作那两个人确实是想要对妳进行袭胸的动作。
但是,如你所说,没有成功。
复制刑法的文字过来给妳看。
妨害性自主罪章当中的:
强制性交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强制猥亵
第 224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
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文字复制自全国法规数据库=>中华民国刑法
看出来了吗?
“强制猥亵并未针对未遂犯有罚则。”
所以学长说没办法处理,因为就妳所叙述的内容以及监视器画面上看到的内容来比对,
确实,他们的行为没有对妳有完成加害的动作,当然也就没有触犯任何法条。
学长当然就没有办法“依法办理”。
这种状况下就算妳去投诉,也是无用功,更遑论妳自己说出口的:
“难道不能把他们叫来警局吓一吓吗?”
小姐,警察不是黑道阿。
我们所作所为都必须有所依据阿。
这依据是法律阿,我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