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支付命令的诈骗手法&处理方式

楼主: aa133456 (Tea)   2014-01-23 00:57:16
就诉讼法上的规范来说
户籍地并非住居所之唯一标准,如非事实上的住居所,亦不生送达效力
如有诉讼文书送达上的争议,可主张送达不合法
民法第20~24条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94台抗687号判决
其中有关于同居人及户籍地是否等于住居所之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所谓同居人,系指与应受送达人居住一
处共同为生活者而言。关于是否同居之认定,应以是否有居住一处并共同
为生活之事实为准,至户籍地址则仅系依户籍法所为登记之事项,并非认
定住居所之唯一标准,自难仅据张○娥之户籍设址与张○凯之地址不同,
即认张○娥非张○凯之同居人。"
100台上1373判决
其中关于住所之解释
"如当事人主观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观上亦有住于一定地域之事实,该一定之地域
即为其住所。而住所虽不以户籍登记为要件,惟倘无客观之事证足认当事人已久无居住该
原登记户籍之地域,并已变更意思以其他地域为住所者,户籍登记之处所,仍非不得资为
推定其住所之依据。"
可供参考
简而言之即是会先推定户籍地等于你的住居所,如果并非实情,可举反证推翻
但以上仅是事后能做的抗辩
最好还是找一个能让你迁户籍的地方迁入,先行避免麻烦
至于同居人则以事实上同居作为认定标准,并不以户籍地相同即认定有同居事实
亲属关系并非诉讼法上规定可为合法送达之人
至于难不难举证...说真的有举证责任就已经是不利了,所以最好还是赶快迁走
作者: fa2626 (andy_shih)   2014-01-23 01:00:00
问题是若在户籍地的亲人签收的话,应该很难举证未合法送达了吧?!
作者: Strathfield (放大绝 是因为懒得废话)   2014-01-23 01:24:00
这条改定了啦 说那么多应该也没什么用了?立委都说下个会期要修改了
作者: fba (飞身攻击)   2014-01-23 01:42:00
我有不居住户籍的证明,警察上个月才来租屋处查户口...
作者: fba (飞身攻击)   2014-01-23 01:43:00
还问我住这么近干嘛搬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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