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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5日20:33
美商微软公司(Microsoft)前年打算并购诺基亚公司(Nokia)的行动装置,但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员会要求此收购案必须符合“微软不得在智慧型行动装置相关的专利授权行为,有不
当的价格决定或差别待遇,妨碍智慧型行动装置制造商自由选择行动作业系统”、“诺基
亚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应持续遵守合理及无差别待遇的原则”等2项附加条件,才准
微软并购诺基亚装置。微软和诺基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微软
、诺基亚败诉,全案可上诉。
微软与Nokia在2013年9月签订股份与资产买卖契约,微软将接收Nokia装置及服务事业部
门绝大部分营业与资产,包含该部门之设计团队、所有生产设备营运、销售与行销活动支
援功能等,及该部门产品的新式样专利,Nokia则给微软10年非专属专利的授权,微软并
拥有授权展延至永久的选择权,微软则将提供Nokia 数位地图及定位服务业务的互惠授权
。
公平会认为,两家公司结合后,微软拥有自己的装置制造部门,将降低对于其他行动装置
厂商的依赖程度,确实有提高向采用 Android系统的行动装置制造商收取“ Android授权
计画”权利金的诱因,一方面吸引行动装置厂商改用微软所有的 Windows Phone,另方面
增加已决定采用Android系统装置厂商权利金支出,以达到垫高下游竞争对手成本的目的
。
此外,诺基亚行动装置及服务部门让与微软之后,将改变原本行动装置专利授权市场的均
衡态势,诺基亚有可能对于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行动装置厂商,提高所收取的权利金,
进而增加行动装置的生产成本与售价,而这部分也属于2业者结合后,所造成的限制竞争
不利益范围,因此决定加上2附加条件后,不禁止微软与诺基亚的结合。
微软与诺基亚认为,公平会的2附加条件不合理,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企图翻盘。但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公平会认为微软并购诺基亚,所涉及的行动装置具有“双边市场”及
“网络效应”经济特性,影响所及包括行动装置及行动装置作业系统的相关专利市场,公
平会为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而依《公平交易法》规定附加2条件,
是依法行政,并无不妥,因此判微软、诺基亚败诉。(丁牧群/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