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缘由:
1. 调整发文默认分类与板规所规定之发文分类不符之情形。
2. 加入一些PTT看板常见之基本规定,如版主任期制、分身帐号相关规定等等。
调整项目摘要:
˙ 调整发文默认分类至与板规所规定之发文分类相符
˙ 加入被桶之帐号,开分身帐号继续贴/推文之处置方式
˙ 加入版主任期
˙ 删除闲聊文可以贩卖物品之规定
˙ 加入保护个资之规定
˙ 加入严重侮辱歌手之处置方式
˙ 修改非板主使用 [公告] 分类之相关规定
˙ 删除板务施行办法中,站内信留于精华区备查之规定
˙ 删除板规更新纪录。旧板规留于精华区备查
˙ 删除板规第五章,小版主与其他活动
˙ 加入超贴文章处理方式
以下调整项目将于公告期结束后实施。
板规调整预告期间,欢迎推文对预告调整之内容发表意见。
调整后之板规全文:
西音板板规 Ver. 3.0.0
为保护本板使用者之权利、维持本板秩序、推广西洋音乐,依板主权利义务规范第二章第
一条设立西洋音乐板板规如下:
第一章、总则
1. 本板为西洋音乐讨论板,故禁止任何非相关讨论,蓄意违反此项规定得退文。
2. 违反本板公告规定内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权限内之不等的处分。
3. 板主得随时依情况公告修正或者特殊处理办法。
4. 于本板发文,视同同意本板规范。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规定而不为处分。
5. 本板板规,违反站规或视听剧场群组规者无效。
6. 文章包含标题、本文及签名档。推文包含“推、嘘、→”。
第二章、发文规范
1. 发文分类,请依照分类标签发文,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更改。
[讨论]:讨论西洋音乐与歌手相关
[MV]:讨论MV
[情报]:各式西洋音乐情报
[心得]:西洋音乐的心得
[买卖]:西洋音乐专辑及周边买卖文
[推荐]:推荐喜欢的西洋音乐给板友
[榜单]:各式音乐排行榜榜单
[问歌]:听到歌,但不清楚歌曲资讯
若以上皆无适合之标签,请自行填入。
非板主、站务人员禁止使用 [公告] 分类或回复公告,
违者原文删除,得水桶及退文。
对板规条文之建议可于板规下方推文,或站内信板主。
对判决之意见可于判决公告下方推文,或站内信版主。
2.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或其他令人难以阅读之文字,
以上由板务人员主观认定之,违反本项规定除原文(推文亦同)删除外,
得水桶。
3. 禁止未经原作者同意删除推文,违者水桶。
4. 禁止于文章、签名档,或推文内恶意对其他使用者挑衅、引战、侮辱,
违者原文删除水桶得退文。
5. 禁止无根据批评歌手,或对歌手发表脏话、性暗示,
违者原文删除水桶。
6. 禁止未经同意公布他人个资,违者原文(推文亦同)删除,得水桶退文。
7. 文章偏离主题,或板主认为不适讨论者,得设定结案并中止回应(锁定)。
板主锁定后,以任何形式规避系统设定回复文章于板面上者,原文删除得水桶。
8. 重复张贴已被张贴过之连结,或发表之文章内容与看板上已存在之文章内容过
于雷同者,板主得将该文删除。
9. 新闻/情报文规定如下:
1. 任何媒体新闻,限用[新闻]标签。
如为社交媒体(如推特等)之消息,可用其他标签。
2. 需附上来源连结,网址超过一行请用缩网址。
3. 若内容为非中文者,需附上简单大意之翻译。
4. 文章最后需加入个人心得。
5. 违反第一项第一款,板主得迳行修正标题;获得超过25P币者,原文删除。
违反本条文内容,原文删除得水桶。
10. 问歌文规定如下:
1. 请依照格式填写,并请尽量提供资讯。
2. 板主判定为资讯不足后,锁定原文并于文章注记修改时间,若期限以至仍未修
改,原文删除。
3. 未依照格式填写,情况严重;或删除原文设定格式达一定程度者,原文删除得
水桶。
4. 板主得不定期公告后,删除当日前之所有问歌文,并保留于精华区中备查。
11. 买卖文章特别办法规定如下:
1. 买卖文须依格式填写,并不得删除必填之项目;
于本板可查记录中须发表超过三篇非[问歌]类别文章。
2. 仅限西洋音乐专辑、周边,其余不得贩卖。
3. 禁止于推文中贩卖物品。
4. 禁止买低卖高。
5. 禁止销售、转让、征求任何演唱会票券。
6. 禁止自删、删除售价内文。
7. 每14日每一ID仅限一篇文章,同IP视为同一人,得直接连坐处分。
8. 违反本条文第一项至第三项者,原文删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违反本条文第四项至第六项者,原文删除,水桶30日以上,得退文;
违反本条文第七项者,得依第十二条论处;
违反本条文多项者,合并执行水桶不得逾180日,违反第七项者,不受本款限
制。
12. 闹板、张爸、CP、广告、寻求盗版或有正当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得退文水桶。
第三章、板务施行办法
1. 检举违规可于板规公告下推文,或寄信至板主信箱。
本板板规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仅限当事人检举。
2. 违反板规情状轻微,或其他非恶意违规,板主得记予警告,惟警告水桶不得超过
7 日。
前项警告纪录时间为 180 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视同多次违规。
3. 除违反第二章第十二条,或其他于条文特别规定,水桶不得超过 60 日。
一文同时违反多项板规,水桶日数为 30 日以上,180 日以下。
违反第二章第十二条,水桶日数为 30 日以上至系统上限,不受本条文限制。
经查有多次违规纪录者,得加重水桶处分,惟不得超过原处分上限之二分之一。
4. 本板水桶中帐号之持有者,使用另一帐号继续于本板发、推文,
经帐号部查证属实者,原水桶中之帐号加桶 60 日。
违规之另一帐号亦处以水桶,水桶日数同原水桶中帐号之水桶剩余日数。
5. 板主公告违规行为,可以来信讨论,得适当减轻或取消水桶。
6. 本板板主采任期制,一年一任,得连选连任。
7. 本公告规定后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