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营业秘密法不是那位员工所主张的那样,在A公司期间制作的A公司网站,他若拿去B公司用,会有适法的疑虑通常公司与公司间..存证信函吧?可以先研究一下营业秘密法第3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受雇人于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但其营业秘密系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于支付合理报酬后,于该事业使用其营业秘密。第4条则是出资聘请他人从事开发研究的那种若该员工是A公司正职员工,A公司网站依判断应属A公司所有或是跟google..检举?或其它动作,让使用者搜寻A公司名称跟关键字时,可正确开启A公司的网站,而非B公司的网站公平交易法也有对公司名称规范与保护及范围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10664-farm-direct如果搜寻你公司的名字,点过去却是他公司的网站,是可罚的公平交易法第24,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