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成立以来唯一对战的外国似乎就是日本而已?
对日抗战中有那些著名的叛国或弃守阵地被惩处的吗?
网上看了一下中华民国刑法,好像罚得满重的,也不知
历史上真的执行了哪些。
第 106 条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
军用处所建筑物,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
品,或桥梁、铁路、车辆、电线、电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
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
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或军略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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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条
公务员不尽其应尽之责,而委弃守地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