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6条所述
政党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于竞选或罢免活动期间之每日上午七时前或下午十时后,从事公开竞
选、助选或罢免活动。但不妨碍居民生活或社会安宁之活动,不在此
限。
二、于投票日从事竞选、助选或罢免活动。
三、妨害其他政党或候选人竞选活动;妨害其他政党或其他人从事罢免活
动。
四、邀请外国人民、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为第四十五条各款之
行为。
违法者,依110条第5、6项,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经制止不听者,
按次连续处罚。并处罚其代表人及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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