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记者署名:陈慰慈
新闻标题:青山王遶境惊见活春宫 法界:难认“故意”恐不构成公然猥亵
新闻内文:
〔记者陈慰慈/台北报导〕艋舺青山王祭典连3天举行遶境活动,昨晚传出香客队伍在行
经艋舺大道车站大楼饭店前时,竟发现疑似有男女直接拉开窗帘以不雅姿势进行“活春宫
”,只能看到剪影,但仍被民众PO网,法界人士认为,除非能证明该名男女是“故意”表
演给大家看,否则难认定涉犯妨害风化罪;此外,民众拍摄影片内容若只是剪影,无法认
定是猥亵物,无散猥亵物品罪疑虑。
律师蔡皇其认为,该名男女较有可能触犯的是刑法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罪:“意图
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意图营
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但要构成此
条要件,除要有足以引起性欲的猥亵行为外,还要有让他人观览的犯意,及供不特定人共
见共闻。
蔡皇其指出,但该名男女在饭店房中性交,究竟是故意不拉上窗帘要让大家看见,还是忘
记拉上窗帘,或者是不认为会有人从窗户外看到里面?无法确定,难以直接认定有无触犯
公然猥亵。
至于将拍下画面PO网的民众,有无触犯散布猥亵物品罪可能性?蔡皇其说,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617号解释文中认为,“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
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
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如影片只有剪影,而无法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
感,就可能无法定认定是猥亵物。
新闻连结: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73651
有可能触犯的是刑法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罪。
但难以直接认定有无触犯公然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