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版版规
2013年04月15日
壹、定义
(一)版主:西哲版(W-Philosophy)版主(含试阅中的版主)或代理版主。
(二)版友:曾在西哲版上发表文章或曾进行推文者。
(三)文章:经由Ctrl+P或转文后出现于西哲版上的文字资料。
一篇文章可分为两个区域,“原文空间”、“推文空间”。
“空间”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
原PO拥有“原文空间”与“推文空间”;
然而,原PO仅拥有“原文所有权”,推文者亦拥有“推文所有权”。
(四)人身攻击:
把论证从被讨论的事物移转到不相关的对手性格。
这种论证不谈对手提出的论点反而把对手当作论点,
从论证转移到辩论者身上: 不去否证对方主张的内容,反而去攻击提出主张的人。
人身攻击有若干形式:
a. 否定对方专业,指责对方的名声或是个人缺点。
b. 否定对方环境,论证因为对手的环境或生理状况,所以造成某一不良现象。
定义参考自:#17Vy64OO(W-Philosophy)
(五)论证:
一个论证是由前提、他的推论以及最后的结论所组成的,无论其内容正确与否都可称之
为一个论证。当然,本版没有理由禁止无效的论证,因此只能建请众版友们进行有效论
证。(或更好的,一个健全的(sound)论证。)
贰、看板规定:
[文章与推嘘文规范]
(一)非版主请勿使用[公告]作为标题。
初犯者由版主代为更正标题,并通知发文者,
明显故意或累犯多次者给予水桶七天处分,文章删除。
(二)禁止发表空白文或无实质内容之文章。
回文禁止少于三十字,请善用推文。
给予水桶七天处分,文章删除。
(三)同一篇文章请勿在无重大讯息更新等必要情况下,利用自删重发
或自回文等方式手动置底,违反者水桶七天处分,文章删除或酌情劣退。
(四)未经推嘘文者之同意,请勿任意删除、修改他人之推嘘文。
若推嘘文已违反其它板规,经板主通知发文者删除为例外。
违者由事主检举认定后,给予水桶四周处分。
(五)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经事主检举,给予违反者七天水桶,文章劣退。
(六)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含推文)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
非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
PO文者公布:水桶两周,文章删除。
推文者公布:水桶两周,且版主应请PO文者删除该推文。
→若PO文者达两天未处理,版主可将文章备份后删除之。
(七)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于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于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违者七天水桶,文章删除。
(八)重复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水桶一个月,原文劣退。
(九)禁止对特定人物进行与事实无关的毁谤与侮辱性评论。暗示、影射、
同音异字,客观上得确定所指涉对象与内容者亦同。
对特定人物之人身攻击,需经当事人之检举,板主始得认定。
如使用脏字、重大人身攻击或谩骂连篇等情节严重者,看板使用者均得检举之。
违反者给予水桶两周处分,并删除文章或通知发文者删除内容。
于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原文劣退,水桶一个月。
(十)禁止针对特定族群之仇恨性、威胁性言论。
违反者给予水桶两周处分,并删除文章或通知发文者删除内容。
〔违规管理办法〕
(一)无关板旨文,以及当板主认定文章或推嘘文有违反板规嫌疑或违反情节轻微者,
得使用s、锁文、删文或警告来处理。
(二)除限定当事人检举之条文外,本板使用者均得向板主检举本板之违规行为,
非以当事人为限。
(三)争议性文章需由板主负责裁定的情况,请尊重板主处理板务之决定。
(注:西哲版常有战文,若非人身攻击等重大情节尽量于从轻处理)
(四)若同时触犯多条板规或多篇文章违规者,采一罪一罚处置。
(五)累犯条款,曾有本板水桶记录却再次违反板规者,
依情节轻重得加倍水桶或劣退文章处分,多次违规者可加重其倍数。
(六)若对于己身判决不满之板友,应私信于板主申诉,并附上相关理由或证据,
若仍不满处理之判决,可上诉至组务处理。
[另外规定〕
(一)板规未尽事宜,以Ptt站规、台湾大学校规及中华民国法律为依据。
(二)板规未尽事宜,板主将临时应变处理。其文章内容或行为有扰乱看板之嫌者,
由板主群裁量文章之适当性,若经认定为扰乱看板。依情节轻重水桶处分或劣退。
若有可能失控或有引战之嫌等之讨论串亦同,
板主可酌情于公告后将讨论串收录后,删除不劣文。
对于特殊事件之处理,有另订公告规范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行公告。
注:按 PTT站规,板主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板主有权依情节轻重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与水桶处份。
(三)水桶期间以分身发言,连同分身自其发言时间起,重新计算水桶期限,
并视情节轻重增加水桶期限。借用帐号亦同。
如有重要文章欲于水桶期间发布,或因劣文次数未达门槛无法发文,
请寄信给板主协助代发。
代发的内容会先经板主群审核是否有违反板规,若有违反者则不代发。
参、申诉管道
见#1CLXxDNX (SYSOP) [ptt.cc] [公告] Ptt申诉制度变更
申诉流程为:
板主 > 小组长 > 群组长 > 板务站长
可申诉到小组长层级的申诉:
对下列板主行使的权力
有异议者可向小组长申诉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请参考
2. 制定板规权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3. 看板隐板权
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
小组长代为处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况外的申诉案小组长得不受理。
肆、最后
这篇新的版规也即将告尾声。希望这则版规永远是利而不用,祝大家讨论愉快!
作者:
staristic (ANSI lover)
2013-04-15 10:12:00推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4-15 10:21:00终于不能删推文了
作者:
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
2013-04-15 10:48:00推
话说有任何版规建议都可以在下方推文基本上任何处罚都会"尽量"从宽,但让人感到顽冥不灵...或许就太超过了,请大家最好自行节制:)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3-04-15 15:47:00推累犯的罚则明确定义吧2.8这条的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定义明确一点吧说错2.9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3-04-15 23:20:00尤其是"刻意制造纷争" 哲学也常常有战文这个部分就要明确的定义
作者:
fw190a (las)
2013-04-17 00:17:00"拥有空间"的不能拒绝别人来使用吗? 那拥有这干麻拥有"推文所有权"也没有管理/处份的权利,这所有权很单薄?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4-17 00:30:00楼上此言差矣,你知道你的生命权也是仰赖他人维持嘛?严格来说你并没有能力去维持自己的生命。规范就是仰赖社群去遵守才有规范性的。
此所有权有保障你的推文不被恣删除.(这是我目前的判断)
作者:
fw190a (las)
2013-04-17 02:56:00要不要去查一下"所有权"的定义,拿生命权比喻干麻,再说版规又不是宪法,若要做抽象性的价值宣称则要用字/考虑更周延最后谁能说明一下"拥有XX空间"代表的意义吗?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4-17 07:11:00这无关宪法与否,而是规范本身就是抽象的。
作者:
juotung (想飞)
2013-04-17 11:51:00fw板友说得很好啊
作者:
samtinum (samtinum)
2012-03-31 19:40:00本版可不可以聊中哲???????????????????????????
_( ”—ω—)_......我要写个推字......
作者:
china2025 (china2025)
2013-07-12 16:11:00下次不要随便删我的文知道吗? 你哪根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