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vchi (拉维奇)
2015-06-19 18:59:41一、依据本板板规第三条第三款:
3. 信件、水球证据文一经编辑,即失其效力。
二、请检举人于公告后 7 日内补正下列事项:
1. 请将信件重新转录至本板,并且应符合证据格式。
2. 检附之信件证据不可编辑。
法务 Lavchi
※ 引述《kittymeow (喵喵)》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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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检 举 人︰kittymeow
: ψ 被检举人︰Merlion
: ψ 检举事由︰寄信谩骂 言语污秽不堪
: ψ 检举说明︰态度嚣张猖狂
: ψ 所附证据︰若为信件水球证据,请记得直接自信箱转录至本板,
: 转录后得事后删除涉及隐私及个资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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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资讯请填载明确,秉实详述,充分真实,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