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之铭言:
: 本人已将申诉要点先行寄信给PttLifeLaw板主 depravity进行申诉。
: 因其表示请找有管辖权之板务处理。
: 故于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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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诉人ID:cccwei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depravity
: (b)文章编号:#1Jzh9cCl
: 3.欲申诉之判决︰删文并水桶30天
: 4.不服理由︰ (黄色为板主判决理由,蓝色为本人认为判决不当理由)
: 判决原文提到:
: (1)“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前,辩驳是其合法权益
: 不论是窃盗辩称较轻之侵占遗失物
: 或侵占遗失物为可撤销辩称毁损
: 皆为其合法权益”
: 我在该篇推文或是自己文章里皆无指出该原PO那篇文章有任何不法权益。
: 也完全无此意思。
: 此观文章原文及推文可知。
: (2)“不须您特地帮忙备份更遑论是否为有效证据
: 亦不须您推文不足特地回文酸其整篇鬼扯甚至教训其"自己好好想想"”
: 我回文底下那段话,是衷心给他的建议。
: 若不是他做的,无须认错。
: 若是他做的,则须好好道歉。
: 不知板主从何得来回文酸人的心证?
: (3)至于“酸其整篇鬼扯甚至教训其"自己好好想想"”的部分
: 是以他真的有做为前提。
:
: 既然若真的有做(前提),则应该"好好想想"该如何展现诚意向被害人道歉。
: 此乃做人处事的基本道理,也是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关键。
: 既然若真的有做(前提),则本篇鬼扯的说词即非本人主观的酸文,
: 而是事实便为如此。
: 请板主再次了解文章论述前提,莫以个人先入为主的盲点而加以认定。
: 至于板主所谓“教训”两字,未免解读过甚。
: 再次重申本人写此文,是诚心希望原PO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 否则我大可直白的批判他捏造事实,
: 而非如文中所询问他,依是否真的有做再去选择应为而正确的补救方法。
: 也呼应了第1点,我并没有否决原PO任何在板上询问的合法权益。
: (4)“整篇亦无任何法律上之见解”
: 这点是在板主修改文章后多出来的,因此一开始没列入。
: 现在以此信做为上诉理由的补充。
: 综观原PO原文之推文,
: 大多数意见倾向建议原PO承认告诉乃论之罪来达成和解。
: 请问这就是所谓法律见解?
: 叫一个可能没有犯罪而来询问的人承认犯下自己没有犯的罪,
: 就是PttLifeLaw板追求的目标吗?
: 相较之下,我被删除的那篇文章里提到,
: 若不是他做的不须承认,又何尝不是法律见解?
: 还是板主认为文中两种建议不算是建议原PO可进行的准法律行为?
: (5) 结论
: 综合以上几点,本人于#1JzPMSiq里之推文,并无否决原PO于看板发问的权益。
: 而是单纯对于其描述矛盾之处做出提问。
: 试想,若是原PO本身有所保留。那么板众给的建议还会准确可用吗?
: 因此本人认为无论是该篇推文或是被宣告违规的#1Jzh9cCl,
: 都无depravity板主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事实。
: 至于以板规酸人来判水桶,更是单方面无理由的指控。
: 若我今天发文的本意是想酸他,又何必在文章里请他想清楚。
: 何况#1JzPMSiq里之推文大多建议原PO认罪换取和解。
: 而我在#1Jzh9cCl文章里却客观地建议原PO如果没有犯罪,无须认罪。
: 如果有犯罪,应该跟被害人诚心道歉。
: 试问所谓酸人意图何在?
: 而板主所强调的“通篇鬼扯五四三”,本人乃是基于原PO若真的犯罪而言的假设。
: 平心而论,该段话并非直接指谪原PO就是通篇鬼扯五四三,
: 而其成立的前提在于原PO真的有做。
: 既然真的有做,则#1JzPMSiq内文所述即为不真实。
: 本人发文时之逻辑论述为此,无奈板主depravity却一时误查直接删文水桶。
: 按“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 于民法第九十八条定有明文。
: 退万步言,纵使直接解读文章中之辞句,
: 也是因逻辑论述、事实前提而生,并非板主depravity所认定的酸人话语。
: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板主depravity之判决为无理由,
: 请求上级板务再行公正客观之审酌。
: 相关证据转录于下,以供酌参。
"如何判断酸人状况,请你先站在发文者的角度,被人那样没建设性的回答,有没有觉得
不舒服"
这是置底第一篇贴文规定一部份
本板已对酸文有所定义 且并无除外条款
则只需评断
1.说人整篇文章"通篇鬼扯"是否会让人不舒服 → 是
2."自己好好想想"通常为长辈训晚辈长篇大论后之结尾当然也会令人感到不舒服
而已"如果我...开头 自己好好想想结尾"这不是在训人是什么?
而该板规即为当事人来此发问不受此待遇而设
故不论被惩处之使用者辩驳是否为真皆不妨碍其违反板规之事实
且本板为提供一般生活法律咨询之用
犯罪嫌疑人甚至已有有罪判决甚至判决确定之发问者乃属正常
如若为真则其他使用者即可不拘用语恣意回文岂不大乱
换言之综原PO通篇鬼扯,既然贴文规定已明文"不想回就不要回......."
则被惩处者综对原文有意见也不应如此评论,
此规定在禁止使用会令人不舒服之用语,而与当事人真意无关
故其客观上确已使用令人不舒服之字眼即该受板规惩处
另"若不是他做的不须承认" 当然不是法律见解
是正常理性思维下的结果这不需要懂法律就能判断
若要称法律见解起码得有引出法律上出处方是
修改补上那
不过是因为使用新住音送出失败没把该段打出就PO文 =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