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
本案检举人提出证据之方式与规定不符,不予受理。
判决理由:
1. 依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检举
人、被检举人、检举事由与证据,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
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2. 本案未依本板检举规范所制定之以“转录证据”方式为之,未能符合前揭
站规对证据检附明确性之要求,故裁定驳回,不予受理。
3. 若有隐私顾虑,可于转录至本板后,事后编辑信件,本板得依系统设定寻得
历史纪录之最原始信件文章,仍会认定信件有效。
4. 本案仅程序驳回,检举人得依正确程序,重行检举之。
申诉救济:
如不服本判决,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发文申诉,或写信给法务站长,
站长将亲自审查处理。
法务 longbow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