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转学版版主leepingyo水桶60天"一案

楼主: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08-12-31 11:05:22
判决结果:
请版主把Q和P的水桶60天判决减为水桶至30天
理由:
1.说真的,版主只有因为版上那两篇文章就认定他们把私底下的问题公开到台面上
该用水桶处置这一点,当然没有问题,但是,60天真的过重
2.我没有看到Q和P严重闹版之情事
这一点,版主请注意,你水桶的时候必须把证据文章备份
否则今天这个情形就是小组长还要慢慢找,找不到就很难说服别人"60天"的水桶
3.至于写信严重打扰事宜,如果过于严重可以跟小组长反应
或著也去violation版申诉
如果过于严重者,我可以把此人列为不受欢迎名单,不接受他任何申诉
以上如有不服,请去Uni-service版
j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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