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回应
基本上,我和cses87241的罢免案都属于无效连署
连署规章:
看板板主废除规定:
一.由使用者废除:
1.罢免赞成扣除反对之有效人数需达30人以上。
2.所有参与罢免人皆须附上看板自介文章代码以备查验,否则视为无效连署。
注:自介文章以连署提出前所发表者为有效。
3.罢免连署需经组长同意后始得发起。
注:无自介文章之看板使用者丧失罢免板主之权利
二.由站方废除:
1.公开讨论看板板主7日未上线警告乙次,14日未上线则迳行撤职。
2.板主触犯其他站务规范则迳行撤职。
3.公开讨论看板板主怠职由使用者检举经组长查证后执行上述规范;
非公开讨论看板板主怠职则由系统自行认定,组长并不主动处理。
4.看板板主未有效管理经使用者检举组长查证后,达一次予以警告,达两次则
迳行撤职;看板有效管理之标准由组长主观认定之。
5.板主累积任何警告达三次则由组长迳行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