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这里是米糕
针对近期板友有提出的一些检举或板规上的疑问
这边做一下说明
1. 实况主 A Jie 的抽卡内容是否适用公众人物抽卡条款
基本上
板规 3-6-1 当初订定的用意
是想让大家在分享一些 TM 名人的抽卡结果时
(例如已经快让人看不下去的那位三田老师)
不会因为现有 3-6 或 4-2 的规定而受无妄之灾
然而由于现今网络生态的转变
许多知名的实况主
例如鲁蛋、懒猫、A Jie 也都刚好有玩 FGO
那么他们的抽卡结果是否适用 3-6-1 的条款呢
讨论这个议题时
需要考量到几个点
(1) 鲁蛋、懒猫和 A Jie 他们跟其他有自己 YT 或 Twitch 频道的玩家区别?
(2) 在部份板友以及玩家中有名,是否能推得为“公众人物”?
必须要承认的是
3-6-1 虽然有对公众人物做出定义
但当有人对任一个人所发表的公众人物抽卡结果表示有争议时
对于公众人物的裁量又必须回到 (1) 板友投票表决或 (2) 板主群裁定这两个解法
前者耗费资源甚钜
且表决出来的结果也仅是对于投票者的知名度
不见得能真正反应到其受公众所知的程度
后者用多了总会有人对于板主的心证表示不满
于是一些不好听的批评也就此流出
虽然相较于一般有稍微在开台的玩家来说
上述几个实况主的订阅数明显较多
但究竟要到多多才能被称为 TM 板的公众人物
我想光决定这个数量又可以吵一阵子
再说
倘若任何一个到达指定订阅数的实况主皆可被定义为公众人物
那日后懒猫或哪个知名实况主到本板来发多少篇召唤文
皆可受 3-6-1 的保护而无从规范
又或者是哪位板友被检举 3-6 时
随即声称自己有在开台所以算是实况主之一(例如好心让大家看生放的 cuats)
如果要提到订阅数或蓝勾勾这种东西是可以借由一些手段操弄得来
那界定上就更麻烦了
因此
在板主群开会讨论之后
决定实况主并不列入公众人物定义当中
且对 TM 板的公众人物的定义限缩至
“Typemoon 官方相关人员且透过公开场合、媒体或网络而为人所知者”
因此
即使像茹西教王在本板应该几乎人尽皆知
PO 出他的抽卡内容依然是不适用 3-6-1 的
在本公告前讨论实况主抽卡内容的行为不溯及既往
而在本篇公告后
实况主的抽卡内容将比照 3-6 一般规则处理
还请各位板友留意
2. 模拟器的讨论是否违反板规 5-6?
其实类似的情形过去我也曾经在 #1N2Sgr4E 解释过
不过因为最近推文有讨论到
所以再说明一下
5-6 所禁止讨论的
是官方明定禁止或明显违反官方权益的行为
诸如实体通货交易帐号
或是主要活动为上述行为的平台网站等等
而事实上
“帐号的赠送、接受以及交换亦在游戏规章的禁止项目中”
然而
本板并非属于 Notes 和 Aniplex 底下的子公司
综合考虑此游戏取得英灵的难度、达到本板最大的使用功能
以及绝大多数本板玩家
皆已违反游戏条约所提供之“日本国内使用者”的先决条件之情况下
板规 5-6 的执行准则放松至维持下列两项原则
1. 不影响官方正常营运权利
2. 不妨碍其他玩家正常游戏时的权益
从这个前提来看
一来日本官方对模拟器的使用一直采取“不建议”而非禁止的态度
(当然有可能是日本人用词习惯所呈现的结果
但相较于其他明显已被禁止的行为而言
板主群身为玩家的一份子并没有理由从严看待语意)
而根据台版的管理规章
明确写出禁止的项目有:
(1) 游戏名称涉及假冒营运公司工作人员
(2) 干扰其他使用者进行游戏
(3) 持有非法道具
(4) 利用或散布外挂程式/修改游戏资料、破解封包及任何骇客行为进行游戏
(5) 利用游戏 BUG 执行游戏或散布游戏BUG
(6) 无正当事由退费
参考来源:https://tinyurl.com/y8fheesf
而使用模拟器代替手机并不在上述的禁止事项内
台服的小编也维持着“建议使用手机”的方式进行回应
回到本板的角度
至少就我现在来说
并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让我觉得
“使用模拟器玩 F/GO 严重影响营运正常权益”
(除非他们有入股手机商)
或是
“使用模拟器玩 F/GO 严重影响到其他玩家的游戏权益”
(当然如果有不同想法的板友也可来信或以推文表示影响权益的原因)
虽说工作室以程式大量囤积帐号
或者使用外挂等行为可能需要用到模拟器
但大量囤积帐号、使用外挂等行为本身就在 5-6 的禁止项目中
而模拟器这上述行为中仅是作为载体平台的存在
因此在逻辑上难以证成“使用模拟器” = “从事非法行为”的论述
基于上述
单纯的模拟器使用是可以被提及、讨论的
但假如延伸至使用其他 app 或模拟器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对游戏进行外挂操作
则同样会违反板规 5-6
在此跟各位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