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问题求解

楼主: ae8028 (阿展)   2016-01-18 16:27:16
父携子出游,子一时兴起爬至高处,未料地势过高心生畏惧,遂要求其父抱他而下,父想
纵然不慎跌落至多乃皮肉伤,因趁此机会令其子记取教训,故对其要求置之不理,子无计
可施之下纵然一跃,孰料头部着地失血过多死亡。问父之刑事责任为何?
我是刑法新手,想请问其父是否有“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加重结果犯”之情事,其行为能否
该当277条第2项之不作为犯?或成立其他罪名?
求大大教育,万分感谢!
作者: ray110427 (ray110427)   2016-01-18 23:03:00
应该是用271杀人罪不作为犯最去讨论吧
楼主: ae8028 (阿展)   2016-01-19 14:58:00
主观上无杀人故意,无法该当271,但有放任其子受伤的认知及意欲,应可成立277伤害罪第一项之不作为犯,但客观加重结果其子死亡,该当第2项“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论以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我的想法是这样,但不知道对不对…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16-01-24 14:55:00
我想法是跟你一样的但是你加重结果是过失部分,因为他没有意欲,但是应可遇见结果发生
作者: trygone (trygone)   2016-01-26 16:33:00
本题重点我认为原po搞错了
作者: KEYs (ACE)   2016-02-07 13:05:00
依最高院47年920号判例,加重结果犯之要件,1、加重结果明文 2、由故意基本犯罪延伸之加重结果 3、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须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 4、对加重结果有客观预见可能性 惟本案其子直接头部着地失血过多死亡,其父并无基本犯罪行为,故不成立伤害致人于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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