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有一块A地,上面种植百余棵芒果树,今甲将土地上的芒果树卖给乙,不久后死去,
其子丙继承并将芒果树出租给丁,问何人有采收芒果的权利?
我的想法是
甲与乙成立买卖契约,动产须交付占有才生效力,但芒果树未与土地分离,
视为土地之一部分,所有权仍属于甲,之后丙于甲死去后继承并将芒果树
出租于丁,所以丙与丁间成立421条: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
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所以丁取得使用收益权
以上是我的想法,我不知道对不对,恳请指教!!!!
作者: eric61055 (eric61055) 2015-04-05 18:20:00
丙若依759条有去登记,他的处分就有效,丙的处分也是有权处分,所以丁可以取得所有权~以上是小弟的想法…有错误还麻烦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