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法转刑总系列:共犯脱离理论

楼主: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1-12 12:43:03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号:
复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十八条,排除阴谋犯
、预备犯为共同正犯,其修法原理乃数人虽于阴谋、预备之阶段有共同参与之行为,惟于
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前,即已脱离者,对犯罪结果如令负共同正犯刑责,实有悖于
平等原则,且与一般国民感情有违,故确定在“实行”概念下之共同参与行为,始成立共
同正犯。而上开排除之“预备共同正犯”,系指法无处罚预备犯之情形而言,如法律已将
预备阶段独立成罪者,其共同参与该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仍应论以该罪之共同正犯。
预备犯“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
,或为一定之行使”之罪者,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处罚之明文规定,
则共同实行该犯罪者,自应论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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