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xcmnb (我的证照来自ㄊ大电脑)
2016-06-26 18:13:20※ 引述《b89207040 (黄卓盛)》之铭言: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金诉字第26号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金诉字第6号
想请问一下 这两个案例似乎都是在台湾境内有招揽的行为
假设我是在网络上宣传招揽 (facebook粉丝团之类)
金流不在台湾 在台湾境内也没有实体的说明会之类的行为
这样的话合法吗?
另外最近看到有人在卖Multicharts的加密策略
他有再三强调 "请勿用于实战"
这样的话是不是也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