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的大大好
小的本来下礼拜9/15即将参加喜鸿旅行社的北海道团,
也是小的第一次参加北海道的旅行团。
发生9/6北海道大地震之后,从网络及新闻上发现札幌灾情严重,
其中包括土壤液化、路面崩裂,我们其中一天所住的饭店也停电导致设施无法使用。
虽然离9/15出发日还有一个多礼拜,但我跟家人讨论认为灾后仍然不适宜观光,
所以主动联络所报名的旅行社,业务却说灾后期间,只要飞机有飞行程就会照常进行,
若行程间遇到交通、住宿、活动的阻碍,才会当场另改行程。
而现在问题来了,只要行程照走,我们若选择延期就属解约的一方,
合约内总共有三条与解约事宜有关的条文,旅行社认为若我们解约,
将根据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旅客须赔偿旅游费用之百分之三十。
但我们认为因灾情严重,所以理应能够适用于第十五条,按旅游费用百分之五赔偿。
旅行社方也强调合约解读上的分歧,已经打电话问过品保协会以及观光局确认过,
这个案例没有办法以第十五条解约。
想问一下版上的大大们,有人刚好也遇到这样的情形吗?
我们认为灾后一个礼拜符合“有事实足认危害旅客身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之虞”
这个条件,是不合理的吗?
品保协会跟观光局算是公正第三方吗?他们的认定会影响所有旅行社合约吗?
另外,我们提出只是想改去同一家旅行社的其他行程也还是要赔偿30%的费用,
也是合理的吗?
首次在此版发文,若有违反板上规定之处,请各位大大鞭小力点。
以下附上条文:
第十三条
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前解除契约者,应依乙方提供之收据,缴交行政规费,并应赔偿
乙方之损失,其赔偿基准如下:
- 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其余省略)
第十四条(出发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约)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约之全部或一部无法履行时,
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约,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乙方应提出已代缴之行政规费
或履行本契约已支付之必要费用之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甲方(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游活动无法成形时,应即通知他方并说明其事由;其怠于通知致他方
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为维护本契约旅游团体之安全与利益,乙方依第一项
为解除契约后,应为有利于团体旅游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条(出发前客观风险事由解除契约)
出发前,本旅游团所前往旅游地区之一,有事实足认危害生命、身体、健康、
财产安全之虞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得解除契约。但解除之一方,应另按旅游费用
百分之5补偿他方(不得超过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