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改判 Ferscism 水桶公告

楼主: ice0514 (五子)   2014-01-07 03:23:24
原文
文章代码(AID): #1IoNfQgz (ToS)
案中
相关改判结果如下,原因后述
Ferscism
1-a 人身攻击、影射
原1-c撤回
水桶14*8 = 112日
┌─────────────────────────────────────┐
│ 文章代码(AID): #1IoFYwtO (ToS) [ptt.cc] [闲聊] 恭喜ST-CLUB第一个满等的工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ToS/M.1388902586.A.DD8.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5 Ptt币 │
└─────────────────────────────────────┘
原判决:
造谣案
一定啊 我的秘密是跟大麦克一样的
您整天挂在口上的秘密不外乎各种外挂
您不断的曲解误导大麦克(Gjmanhaha & Jazum)之秘密为外挂程式?
此二段文字为板主对于这位板友之偏见
不得以人废言,就算曾公告此人发言须严格审视
这跟#1In_F7-V (ToS)的状况完全不同
#1In_F7-V (ToS)文中述说都是有凭有据的文章事实
而您却曲解、断章取义了别人的文章文字而冠以不同的色彩上去
此段亦有不当之处,F板友仅保留过多的想像臆测空间给板友
水桶七日
此判决收回
==========补充============
若F板友能在两天内提出
1.过去不同时间
2.右上魔法石数量超过过千
3.证明属于您个人帐号
的图片三张,需原始档确认有无改图
证明您真的和大麦克以及Jazum有相同的"秘密"
板主会改判并收回以上之判决并公开道歉、依板规自请处分
(自桶后仅处理板务)
以上 五子
==========================
=================当事人来信==================
基于法律最最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
你身为执法人你应该是要提出证据说我有罪
而不是抓了我之后再要求我提出我自己无罪的证明
=================当事人来信===================
故此段我也为我不够充分的证据而致上歉意
人身攻击
原文中引述板友Gjmanhaha之文章,强调该文中提及的"秘密"
此段尚无明显指出原PO想表达什么是秘密,只会让人感到疑惑
关这位板友的文章或秘密有什么问题?
之后又在底下推文回复中,表达了后二段文字
嘘 idow:原po想必也有强大的秘密 01/05 14:40
一定有的啊 大麦克大大一直是我的偶像啊
大家秘密都一样
推 a890604:真的 高手都有很多秘密 01/05 15:01
一定啊 我的秘密是跟大麦克一样的
既然您在#1Im0ooEY文中,已充分了解所谓的"秘密"是魔法石数量
那您为何在文中不肯明说,
又在板友贴出了含有该公会违规讨论串后持续回复
如此文字,保留过多的臆测空间给予板友们推论
使得Gjmanhaha板友遭受不白之冤?
若只是单独提及所谓的秘密,为何需要特别指名该名板友?
就算是该板友提出这样的语词,他也在文中解释避免误导以及过多的臆测空间
以上,很多点单一独立开来均没有任何问题
但综合在一起,就给人过度的解读空间
您明明能说明而不说明(影射)
下方推文也未提及大麦克板友
而您却不断将他重新CUE出来
也就指定了特定对象 (人身)
人身攻击、影射部分仍然成立。
若今天没有任何人被误导,当事人(大麦克)也认为没有不妥之处
那我想以上都不会成立
不过看来事实并不是这样
murmur :
下午收 完信原本就想改判,但一忙就到现在了 (远望
作者: cccman (云月)   2014-01-07 03:26:00
4个月就出桶了也太快 (摇头) 版主不公阿 还我牛来XD
作者: ianencored (江帥)   2014-01-07 03:31:00
所以恐龙法官都是被逼的...我误会他们了
作者: somebody1025 (火哥)   2014-01-07 03:44:00
晚安
作者: s90523 (小枫)   2014-01-07 03:55:00
五子辛苦啦 四个月感觉超快的@@
作者: randomyo (randomyo)   2014-01-07 07:38:00
所以官方证实那个公会的问题不会影响到水桶吗@@
作者: tartrate (Zolpidem)   2014-01-07 08:52:00
辛苦了
作者: kkoommaann (手榴弹丢到玻璃窗弹回来)   2014-01-07 09:22:00
伸张正义推
作者: new8gi (新八机)   2014-01-07 09:23:00
B说跟A一样,可是A有证明魔法石,B却只能说无罪推断
作者: bluelunakiss (蓝月之吻)   2014-01-07 09:47:00
看组务不是你先回信不改,这样也是收到信件想改判?
作者: barry20025 (巴里)   2014-01-07 10:06:00
那公会被证实变一等了耶...
作者: barry20025 (巴里)   2014-01-07 10:10:00
不过就只能这样了~ 他之后的行为 就放大镜检视吧...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1-07 10:15:00
无罪推定只是"原则" 在法律实务上 有太多情况 是不依照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1-07 10:16:00
这原则的......
作者: morphine1121 (高速バキューム)   2014-01-07 10:27:00
没关系啦 早一点放出来乱战 早一点被永桶 更棒
作者: k55623 (小K)   2014-01-07 10:58:00
路过
作者: bradyaraoy (静)   2014-01-07 11:00:00
辛苦了,要坦这个烫手山芋
作者: barry20025 (巴里)   2014-01-07 11:07:00
版主们都辛苦了!
作者: gjmanhaha (bigmac)   2014-01-07 11:19:00
五子辛苦了,感谢你帮我坦帮我澄清,感激不尽~~~
作者: mancyid (免洗id)   2014-01-07 12:01:00
看完申诉文,真的觉得管事的好麻烦。辛苦了
作者: Rayleonard (Verdict)   2014-01-07 16:56:00
秘密不就户头扣咑比较多 上进点就有了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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