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到吃不到,望梅止渴
#台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身障车位管理
#溪北边缘化,行政放生,其实司法也被放生了
#逃げるは耻だが役に立つ
#乡下就是要有乡下的样子
先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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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停车位的位置除了本文重点-身障车位没有单位能愿意管理外,还有是在人行到内侧,
要停就得行驶人行道。因为新营区已经在2023/10开始实施路边停车位收费,所以免费的车
位变成稀有珍宝,晚上这里的停车位都是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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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主题,新营区公所门口的两个身障停车位,这两个身障车位我陆陆续续观察了至少
3年,为什么说陆陆续续,我又用不到,会用到的人都不在乎了,我干嘛替别人操心,法律
要人民冷漠,国家要人民冷漠,那就冷漠啊,不然被说住海边多管闲事。
在2022年时通知警察来是会举发的,这是我和新营分局督察确认过的。
到了2023年中警察就不举发了,因为我通报后警察来了又走了,打110问,又去新营分局中
山所询问,已经被认定为路外停车场非属道路范围所以警察无法开单举发。停车位的位置是
不是属于建筑物退缩地(=人行道)这件事这次不讨论。
当时身障车位告示牌写了发现占用打06-6565483,结果是空号,为此我问了新营区公所、新
营分局交通队、新营分局交通组、交通大队,没有人知道这支电话是哪个单位,我是查了go
ogle是交通大队新营拖吊场的旧电话(有跟拖吊大队确认过)。
所以我就写了1999反映,并且我还特地去区公所沟通这是路外停车场,千万不要推给警察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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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更新后的告示牌还是写110电话,既然这样我就打打看,结果被晾在区公所门口两小时
根本就不派人来,其中还打多次110,后来我就去中山所出示告示牌照片,警察只回说区公
所要怎么写那是区公所的事情,反正他门就不会去处理也没有权处理,我说我知道啊,那你
们要跟区公所说明啊,只得到"不关我们的事"....蛤....政府不是一体的吗?
我只好再去找区公所,区公所坚持这就是警察的工作,认为我是法盲,没办法,我自己连系
了交通局,交通大队,拖吊分队,没有人要出来整合意见,所以110电话就一直持续到现在
。
其中我亲自到永华市政中心反映多次,得到已经处理好了,我一再说明还是一样啊,告示没
改,打110警察不处理。
到5/27日到永华市政中心又说了一次,真的心累,所以当天我就拍了实测影片。
https://youtu.be/8e-Ui7_X7kM
这就台南市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心态,能混就混,人民累了就不会来了。公务员越认真只会得
到更多的工作,所以最好的策略就是装死,当浪费时间反映无效果,还会继续这样做的人一
定是傻了。
依法论法,特别法由于普通法(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
停车场法第32条规定
汽车驾驶人于公共停车场,应依规划之位置停放车辆,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碍其他车辆行进或
停放者,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停车场经营业得迳行将该车辆移置至适当处所。
前项任意停放如为占用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孕妇及育有六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及电动汽
车充电专用停车位者,停车场经营业应通报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
公共停车场依法令规定设置供特定对象或车辆使用之停车位,未具有相关车位停车识别证明
或未符合规定之车辆不得停放。主管机关为确认违规占用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
路主管机关申请车籍资料。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2 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依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规定。
行政罚法第1条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而受罚锾、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处罚时,适
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行政罚法第 24 条规定参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为重要法规适用原则。
台湾是行政独裁体制,要搞人民的时候没有"没法律可以用"的问题,没有就自己生出法律来
,就像府前路二段台湾银行门口的停车位被长期停车,台南市政府就可以修改自治条例来对
付。
<例子>
人家合法停车,有缴停车费,长期占用,顶多就是道德问题,台南市政府一开始修改自治条
例停车只能停三天,被破解又修改《台南市政府广告物自治条例》,针对“游动广告”规范
限制停放的时间和路段,且车身用框加附广告物行为,也在禁止样态中。
把抗议标语布条认定为"广告物",无视2015年12月18日开罚法轮功抗议布条被大法官认定违
宪的释字第734号解释精神。
台南市停车场自治条例停车格不能停超过三天,新营区还没停车格收费前,停超过6天的有1
9%,一样是防碍他人公平使用,政府有拖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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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后也是有停超过3天的,政府有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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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回到主题,依法论法,路外停车场身障车位被占用警察能不能开罚,依据前述法律
警察机关当然可以,
区公所也可以自己叫警察来处理,也可以拍照送交通局停管处开罚,
交通局可不可以自己派人巡查开罚,可以。
法律上每个单位都可以处理,但是每个单位都有理由说不能处理,反正就是没有人要处理,
把该停车区设定为道路范围让警察来开罚也可以啊,
行政法院实务认为,开放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属于”道路范围”,相对不属于道路的停车场是
公寓大楼仅供住户使用的地下停车场之纇的场所。参考判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交上
字第35号判决(停车场内停红线),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号判决(行政肇事逃
逸),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审交易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停车场内酒驾),详细内容请自
行到司法院法院查看,贴出来太多字了。
接下来看”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号函”
https://i.imgur.com/fNp1Guh.png
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号函的意思就是说要把路外停车场视为道路延伸范围
只要有供公众通行的客观事实和地方政府公告就可以了,这个函释法院是引用的。
那别的县市怎么做。
新竹市的食品路振兴路桥下方停车场,
https://imgur.com/a/ZrFQTDc
https://imgur.com/a/GiumQsV
https://i.imgur.com/iqltfxv.jpeg
https://i.imgur.com/KSoMQa8.jpeg
苗栗的停车场
媒体报导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040/5552324
遏阻违规乱象 竹南12个停车场纳入道路范围7月起取缔违规
2021-06-24 10:19 联合报/记者胡蓬生/苗栗即时报导
https://imgur.com/a/JwsyAnt
https://i.imgur.com/YugaZwl.jpeg
结论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败的人找理由
新旧告示牌对照图
https://imgur.com/a/whpWnmV
https://i.imgur.com/oEv3cq4.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