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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azsedcft ( 蛋包饭 )   2024-04-21 18:17:26
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参照本院释字第三六二号、第五
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
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
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
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为之自
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
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夫妻间之忠诚义务,以维持婚姻与家庭制度,惟社会与法制变迁之下,难
认为系合乎宪法价值之特定重要法益。(4)纵该立法目的合宪,系争规定一亦不合乎比例
原则:就一般预防及特别预防而言,均无助于维系婚姻家庭;其所欲达成之目的,亦可借由
民事方式达成,故系争规定一之刑法手段,并非最小侵害手段;系争规定一采自由刑之处罚
方式,与其欲保护之利益间,不符狭义比例原则。(5)系争规定一结合刑法第245条第2项
宥恕规定及系争规定二,实际上形成判决有罪之女性被告多于男性被告之性别差异,有违宪
法第7条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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