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 林颖孟-记得以后台北社运游行都比照办理

楼主: starahsu (既不回头何必不忘)   2019-10-04 12:39:06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TbQMN2v ]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w: [转录] 林颖孟-记得以后台北社运游行都比照办理
时间: Thu Oct 3 15:39:02 2019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TbOcriI ]
作者: zxcelephant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Re: [转录] 林颖孟-记得以后台北社运游行都比照办理
时间: Thu Oct 3 13:40:02 2019
再看一次内政部怎么规定警察驱离
https://i.imgur.com/t7d6vpR.jpg
https://i.imgur.com/0519oQ7.jpg
二、参考法条
(一)集会游行法
第二十五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该管主管机关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应经许可之集会、游行未经许可或其许可经撤销、废止而擅自举行者。
二、经许可之集会、游行而有违反许可事项、许可限制事项者。
三、利用第八条第一项各款集会、游行,而有违反法令之行为者。
四、有其他违反法令之行为者。
前项制止、命令解散,该管主管机关得强制为之。
第二十六条
集会游行之不予许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权利与其他法益间
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二)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三条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
方法为之。
警察行使职权已达成其目的,或依当时情形,认为目的无法达成时,应依职权或因义务人、
利害关系人之申请终止执行。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以引诱、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违法之手段为之。
第九条
警察依事实足认集会游行或其他公共活动参与者之行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时,
于该活动期间,得予摄影、录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参与者现场活动资料。资料蒐集无
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于第三人。
依前项规定蒐集之资料,于集会游行或其他公共活动结束后,应即销毁之。但为调查犯罪或
其他违法行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项但书规定保存之资料,除经起诉且审判程序尚未终结或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案件
者外,至迟应于资料制作完成时起一年内销毁之。
第二十七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为排除危害,得将妨碍之人、车暂时驱离或禁止进入
楼主: starahsu (既不回头何必不忘)   2019-10-04 13:30:00
1efew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