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3 11:45 联合报/ 记者 黄羿馨 /新竹即时报导
试用期写不出C语言程式被炒 竹科工程师15年后提告结果曝
竹科黄姓工程师15年前到某科技公司任职,试用仅1个多月就遭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
资遣。他认为公司从未提出具体辅导及考核资料,今年提告主张解雇违法,要求确认雇佣
关系仍存在,并请求补发15年薪资及劳退。但新竹地院认定,公司在试用期间终止契约合
法,判黄男败诉。
判决书指出,黄男于2011年3月1日进入某科技担任研发工程师,月薪5万元,双方约定3个
月试用期。公司于同年4月1日通知终止劳动契约,并于4月11日办理离职,离职证明书载
明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5款“劳工不能胜任工作”终止雇用关系。
黄男主张,公司当年未依法提出“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说明及佐证,也未依程序进行辅
导或改善计画,2013年间曾向竹科管理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调解时管理局也要求公司提
出相关证明文件,但公司并未提出,因此主张双方雇佣关系仍存在,要求恢复工作,并追
讨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复职前,每月5万元薪资及每月3000元劳退提缴。
该科技公司表示,黄男应征的是网络安全软件研发工程师,但到职后迟迟无法进行产品开
发,为测试能力,公司要求整理资工系大一程度的C语言函式,历经1个月仍无法完成工作
。公司认定其不适任,因此提出两个选择,包含减薪至4万元继续试用,或接受资遣离职
,黄男最后自行选择资遣,并完成薪资及资遣费结算。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契约时已明定3个月试用期,依最高法院见解,试用制度目的就
在于让雇主观察劳工是否具备工作能力,因此雇主于试用期间判断劳工是否适任,享有比
正式员工更大的评估空间,只要没有滥用权利,即可依劳基法第11条第5款终止劳动契约
。
法官指出,该科技公司已综合评估黄男的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及适应情形,认定其表现未
达预期,并曾提出减薪续留方案,黄男则选择接受资遣,公司在试用期间依法预告终止劳
动契约,并无违法,因此黄男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以及追讨15年薪资与劳退提缴,均
无理由,全案判决败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667261
能力不足被资遣经过15年才突然想到?
越想越不对劲 自己不应该被资遣然后要求补发
15年的薪资和劳退?
试用期没有过降薪至4万和资遣 自己选择资遣
这个人一定是一个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