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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2-13 21:58:12新闻来源:https://is.gd/d91guN
【记者丁牧群/台北报导】
台湾美光公司量产整合部课长何建廷、品质工程部副理王永铭,分别于2015、2016年跳槽
联华电子(2303),2人被控窃取美光的DRAM技术与商业机密,提供给联电运用,违反《
营业秘密法》。智慧财产法院更一审今判何男10月徒刑,缓刑2年;王男被判6月徒刑,得
易科罚金18万元,缓刑2年。案发后,联电已与美光达成和解。
美光课长、副理窃密跳槽联电
判决指出,何建廷于任职台湾美光公司期间使用电脑系统,读取美国美光公司DRAM制程等
营业秘密,并下载重制到行动硬盘及随身碟,另持有美国美光公司营业秘密纸本资料,后
来何男从台湾美光离职,依约应删除或销毁所持有的电磁纪录及纸本资料,但何男并未删
除、销毁,任职联电公司后,在办公室内以联电所配发的电脑,读取使用美光的营业秘密
资料,并将部分电磁纪录重制在联电的电脑内,且将纸本资料带到联电办公室使用。
在联电办公室使用美光机密资料
王永铭也做同样的事,他除了将美国美光公司DRAM制程等营业秘密下载到笔电、随身碟,
并上传Google Drive 网络云端硬盘,非法取得美国美光公司营业秘密电磁纪录,跳槽联
电后,王男以移动电话及联电公司配发的电脑,连接网络直接读取 Google Drive云端硬
碟所储存的电磁纪录,并下载台湾美光公司所使用的“DRAM 设计规则”电磁纪录及其他
电磁纪录,打印成纸本资料,在联电公司办公室使用美光的营业秘密。
联电赔钱和解 窃密2人获轻判缓刑
智财法院更一审认为美光被窃取的营业秘密具有高度经济价值,足以影响美光于高科技领
域的竞争力,何建廷、王永铭则非法擅自重制相关营业秘密,造成美光受到损害,考量2
人犯后均坦承犯行,并由联电公司与台湾美光公司达成和解,积极填补损害,获美光公司
谅解,2人经过此案侦审教训,应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
因此更一审今依《营业秘密法》持有营业秘密,逾越授权范围而使用营业秘密罪,判何建
廷10月徒刑,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指定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
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100小时义务劳务。
王永铭触犯《营业秘密法》擅自重制营业秘密后进而使用营业秘密罪,判刑6月,得易科
罚金18万元,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提供80小时义务劳务。全案可上诉。
联电公司也是此案被告,先前二审审理期间,联电于2021年与美光达成和解,联电支付和
解金,因此二审2022年已判决联电罚金2000万元,缓刑2年确定。
按: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一一一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一号刑事判决补充
参、有罪部分理由摘要
二、撤销改判及量处刑度之理由
(一)撤销理由:原审论处被告何建廷、王永铭除分别犯知悉及持有营业秘密逾越授权范围
而使用该营业秘密罪、擅自重制营业秘密后进而使用罪外,被告何建廷想像竞合犯营业秘
密法第13条之2之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罪,从一重论以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逾越授权范
围使用营业秘密罪。被告王永铭想像竞合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之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
罪、刑法第317条、第318条之1之利用电脑或其他设备泄漏工商秘密罪、同法第318条之2
之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同法第342条第1项之背
信罪,从一重论以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使用、泄漏营业秘密罪,有所违误。且被告戎乐
天并未涉犯违反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3条之1第 1项第4款之罪,亦有违误。
(二) 量刑(含缓刑)理由
1.被告王永铭侦查中经检察官同意适用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之规定,爰依证人保护法
第14条第1项规定,减轻其刑。
2.本案历经原审、本院审理、宣判时为止,案件系属已逾8年未能判决确定,尚无可归责
于被告之事由,爰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第7条规定,对被告何建廷、王永铭分别减轻或递减
轻其刑。
3.考量被告何建廷、王永铭均明知其等所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为告诉人具有高度经济价
值,足以影响告诉人于高科技领域之竞争力,被告何建廷竟利用职务上机会,持有本件营
业秘密经告知应删除、销毁仍未为删除、销毁,进而逾越授权范围而使用该营业秘密,被
告王永铭则非法擅自重制取得本件营业秘密之电磁纪录,进而使用上开营业秘密,致告诉
人受有损害,惟念其等犯后均坦承犯行,并由联电公司与告诉人台湾美光公司成立和解,
积极填补损害,获告诉人谅解,2人经此侦审教训,应知所警惕,应无再犯之虞等情,量
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均谕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
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分别提供100小时、80小时
之义务劳务。
肆、无罪及不另为无罪部分理由摘要:
(一)公诉意旨在起诉书犯罪事实栏三所示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营业秘密犯行,仅有被告何
建廷单一自白,复无其他证据可资补强,尚难遽认被告何建廷有起诉书所指意图在大陆地
区使用而有使用他人营业秘密之犯行。
(二)公诉意旨在起诉书犯罪事实栏五所示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取得、使用营业秘密犯行
,仅有共同被告王永铭单一有瑕疵之证述,卷内复无其他证据可资补强以担保共同被告王
永铭此部分证词之真实性,尚难仅凭其单一证述,即遽认被告戎乐天有公诉意旨所载意图
在大陆地区使用而取得、使用该等营业秘密之犯行。
(三)公诉意旨在起诉书犯罪事实栏四、五所示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使用、泄漏营业秘密
、泄漏工商秘密及背信犯行,被告王永铭所涉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使用、泄漏营业秘密
、泄漏工商秘密犯行,仅有被告王永铭单一自白,复无其他证据可资补强,尚难遽认被告
王永铭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王永铭所涉背信犯行,因被告王永铭不属受委任为他人对外
处理财产事务之人,且本案营业秘密亦非被告王永铭在告诉人公司依其职务在工作上所得
决定处理之事务,而不符合刑法所定背信罪之身分要件。
伍、公诉不受理部分理由摘要:
公诉意旨在起诉书犯罪事实栏五所示违反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之犯行,遍观全卷,未见
有告诉权人对被告戎乐天提出此部分告诉,难谓已经合法告诉,自应另为公诉不受理之谕
知。
柒、合议庭组织:审判长法官蔡慧雯、法官彭凯璐、法官李郁屏。
看来整个案情很复杂,自一零七年发生到现在,才更一审完结
过程中涉及的重重纷扰,这时应该可以平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