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Global pay的薪转方式

楼主: Fairychess (守夜人)   2024-04-16 06:54:16
※ 引述《peter98 (PyTorch AI套件烂死惹)》之铭言:
: 在台湾居住一定天数,不管薪资来源国家,在台湾进行的劳务所得就是台湾境内所得,
: 今天如果台湾没规定这条,那真的潮爽的好吗?
: 我随便都能想到一个漏洞可以钻,
: 某A替美国公司工作,并且某A去某个免税或税务很低的国家注册一间单人顾问公司,
: (或在那个国家找一间现成的让那间顾问公司雇用也可以)
: 美国公司不直接雇用A,而是与A在他国的顾问公司签订商业合约,这是很常见的外包,
: 某A透过该公司为美国公司工作,然后从该顾问公司领薪水,薪水也转进海外的帐户,
: 由于该顾问公司所在地的税率很低,甚至可能几近免税,
: 然后台湾如果没规定在台湾规定住超过几个月就全认列台湾所得,
: 那也就是说: 海外收入在6XX万(还是7XX? 忘了)以下台湾这边也免海外所得税,
: 某A潮爽的,两边都不用缴税,
: 各位摸摸自己的LP,有这么容易吗 = =?
: 说真的,并非做不到,但不是一般人可以无风险这样干的。。。
: 至于有人会问,我不住在那个第三地,我要怎么在那边开公司,
: Well...他X的就是有这种人不在当地也能在当地开公司的地方阿....XD 你以为呢~
: ※ 引述《chmlee1985 (Hello atom)》之铭言:
: : 我朋友最近再办理新工作入职
: : 他新工作是Global offer
: : 然后新公司开workday 要他填银行帐号
: : 方式选择直接入帐
: : 没有经过劳保局
: : 请问这样以后报税是要自行申报了吗
: : 希望有经验大大的不吝赐教
税务居民是税务居民,所得类型是所得类型,这得分开看
这种工作一般都满足下面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所以报税不是走50 海外所得,同时不适
用海外所
得免税,要选有个79S的选项,属于境内所得。
所得税法第8条第3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于个人指在中华民国境内
提供劳务取得之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于营利事业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劳务
所取得之报酬:
(一)提供劳务之行为,‘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内’进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劳务之行为,需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劳务之行为,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惟须经由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及协助’始可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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