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03︰02︰05
为防范大陆挖角我高科技人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绕道第三地、藉人头来台,立法院内
政委员会昨(24)日初审通过“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包括将在台从事违法业务
活动罚金提高到最高新台币1,500万元,出借人头给陆资规避审查者,可处最高2,500万元
罚锾。
陆委会指出,为防陆企在台非法活动及挖我高科技人才,政府研拟“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其中,两岸条例部分修正草案涉及两岸条例第四十条之一、第九十三条之一及第九十三条
之二,防范陆资或陆企在台违法从事投资或业务活动,以及修正两岸条例第九条及第九十
一条,建立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的赴大陆审查机制。
据两岸条例初审条文,增列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及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营利事业,非经主管
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
元以下罚金。
另为将出借人头给陆资,规避审查违法来台者,列为“受同等处罚之对象”,条文也增订
,出借人头者可处12万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条文也明订,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
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或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三年
者,赴陆前应经审查会许可,违反者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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