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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11:39 联合报 / 记者胡瑞玲/台北即时报导
这样的自订惩罚性罚款规定很“母汤”!不少事业单位雇主,常迳自订定惩罚性工作规则
,像是“迟到1分钟罚100元、收银算错帐扣薪1万元、会议迟到扣假1天”等,借此规范员
工,北市劳动局表示,罚款不是雇主说了算,应由劳资双方共同以契约方式订定。
劳动局陈信瑜直言,工作规则是雇主对内部订定的重要管理规定,虽可依业务性质,量身
定做适合且必要的相关规范,但仍须兼顾劳资双方权益的平衡。
有关“惩罚性或赔偿性的罚款”,因涉及事实调查及损害程度的认定,应由劳资双方以契
约方式约定,不得由雇主迳自订定在工作规定中。
“惩罚性罚款并非雇主说了算!”陈信瑜指出,工作规则大部分内容虽是由雇主依业务管
理需求订定,但不可要求劳工赔出惩罚性的款项。
像是“记小过1次并罚款500元”、“泄漏营业祕密须赔偿50万元”或“怎么样就解雇、扣
薪”、“面对客人必须永远保持笑容,若让客人生气就罚款5000元”等,上述都显示劳资
双方的权益义务明显失衡。
劳动局表示,正确的处理方式,应由劳雇主双方就实质损害范围,另以契约来约定,如双
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时,必要时可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向劳动局申请调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