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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1:19:16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我都穿粉红色无尘服了,你还敢动我!
新竹地院传出一起罕见判决,竹科台积电8厂王姓女员工指控同事徐女,明知她穿着粉红色无尘服,表示为孕妇或需特别关怀人员,应避免碰撞,竟徒手殴打她成伤,案经新竹检方依伤害罪嫌起诉,新竹地院审理后认为,王女无法证明自己伤势是因徐女用力拍打的外力所造成,加上徐女也无明显犯意,谕知全案无罪。
粉红色代表孕妇或需特别关怀人员
检方起诉指控,徐女与王女均任职位于竹科台积电8厂,彼此为同事关系。去年2月5日早上7点多,在1楼无尘服更衣室内,徐女见王女穿着粉红色无尘服,而穿着粉红色无尘服表示为孕妇或需特别关怀之人员,应避免与其发生碰撞,竟基于伤害人身体之犯意,徒手殴打王女,致王女下背痛、荐髂关节炎等伤害。检方依伤害罪嫌将徐女提起公诉。
徐女坚词否认伤害犯行,辩称当时只是摸了或轻拍王女左腰打招呼,并没有拍打右臀部,不至于使王女受伤,也没有伤害故意;辩护律师也辩称徐女无伤害故意,王女伤势与徐女行为亦无因果关系。
出手者自称无犯意 当时立刻道歉
王女说她案发当下就喊一声“很痛”,其他同事就跟徐女说她刚开完刀,徐女有马上道歉说不知道她刚开完刀。王女说徐女有道歉过,她也有向公司内部申诉,她心里是原谅徐女的。
法官认为,徐女于行为当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犯意,已有疑问;况且双方均称相互间本无任何怨隙、纠纷,案发当时亦无任何口角、磨擦,则难认徐女有何故意伤害王女之动机。
法官认为,徐女见王女穿着粉红色无尘服,仍未经确认或同意轻率触碰他人身体,而未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行为诚然不当,然本案既无法证明徐女行为是否确为“用力拍打”,及是否为造成王女伤势之“外力”,且亦难认徐女具伤害犯意,无法构成伤害罪刑责。全案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