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友达彭双浪董事长95元输不起

楼主: jk70262 (呀)   2020-01-21 08: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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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k70262 (呀)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友达彭双浪客家人95元输不起
时间: Tue Jan 21 08:56:04 2020
友达光电董事长彭双浪 国定假日第九 第十小时不符法规要求
短少95元 跟员工打官司还打输了
打输了还不承认判决书内容 中科友达人资王小姐
还硬坳法条变形工时可以挪动国定假日 要她拿法条又拿不出来
现在还硬要把国定假日调移到休息日
判决书重点
劳资双方原约定之工作日如
适逢国定假日,应予放假且工资照给。纵使该日之正常工作
时间业依同法第30条第2项及第30条之1规定变更,国定假日
系劳工之法定假日,当日本应放假,雇主无得恣意要求劳工
事后补提供分配时数之劳务或据以减薪。
劳资双方虽得协商约定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
“工作日”实施,仍应确明前开所调移国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即国定假日与工作日对调后,因调移后之国定假日当日,
成为正常工作日,该等被调移实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应使劳
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减损劳工应有之国定休假日数,始
属适法。
判决书明明白白 白纸黑字还能硬坳
大老板就这么不甘心要给员工95元吗?
讲到大法官释字726号 她还说她看过
看个毛 国定假日就是不能以契约自由规避之
大法官释字726内容
而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下称工作时间等事项)乃劳动关系之核心问题
,影响劳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钜,故透过本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予以规范,并以此标准作为法
律保障之最低限度,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自不容劳雇双方以契约自由为由规避之。
最好笑的是跟她说公司不能片面更改工时 她竟然听不懂片面 还回说是全面
HR水准不意外 我还全面启动勒
裁判字号: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劳小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给付薪资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额判决    108年度竹劳小字第11号
原   告 黄建皓 
被   告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诉讼代理人 许凯婷 
上列当事人间给付薪资事件,本院于民国108年12月24日辩论终
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佰贰拾伍元,及自民国一0八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得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壹佰贰拾伍元为原告预供担
保,得免为假执行。
争执事项之理由要领
一、被告对原告请求给付民国108年9月23日加班费新台币(下同
)30元之事实不争执,应堪以认定。
二、按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38条
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
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劳动基准法第39条前段
定有明文。又劳资双方虽得协商约定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
“工作日”实施,仍应确明前开所调移国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即国定假日与工作日对调后,因调移后之国定假日当日,
成为正常工作日,该等被调移实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应使劳
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减损劳工应有之国定休假日数,始
属适法。亦有劳动部104年4月23日劳动条1字第1040130697
号函释可稽。揆诸被告既自认对于原告108年5月1日劳动节
之休假日工作加倍发给工资,显已自认系依劳动基准法第39
条前段之规定经征得劳工即原告之同意于该108年5月1日劳
动节休假日工作。况依两造间107年12月28日短信截图,被
告明白向原告表示“公司同意你提到的NB班遇到国定假日中
有3天选择休假..另3天同意出勤(2/6、2/7、5/1)”,亦
显然系经征得劳工即原告之同意于该108年5月1日劳动节休
假日出勤工作,而非被告所辩之应放假日与“其他工作日”
对调,更非被告所辩之180年5月1日国定假日移至108年4月
30日放假,此观该NB班出勤表所示108年4月30日本即系原告
之休假日,并非原告之“工作日”即明。原告主张被告系经
征得劳工即原告之同意于该108年5月1日劳动节休假日出勤
工作,应堪足采信。据此,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前段之规定
,被告自应加倍发给工资予原告。
三、又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
念日、节日、劳动节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之日(
俗称之国定假日),均应休假。劳资双方原约定之工作日如
适逢国定假日,应予放假且工资照给。纵使该日之正常工作
时间业依同法第30条第2项及第30条之1规定变更,国定假日
系劳工之法定假日,当日本应放假,雇主无得恣意要求劳工
事后补提供分配时数之劳务或据以减薪。次依劳动基准法第
39条规定略以,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第37条所定之休假日
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前开规定所称“加倍发给”系指
休假日出勤工作于8小时以内者,除原本约定照给之工资之
外,再加发一日工资。至于当日出勤工作逾8小时之部分,
系属延长工作时间,应依同法第24条第1项所列标准计给延
长工时工资。有劳动部106年3月24日劳动条2字第106013061
9号函释可稽。据此,原告之正常工作时间虽系依劳动基准
法第30条第2项及第30条之1规定之规定采变形工时,此为两
造所不争执,应堪以认定。然108年5月1日劳动节本系原告
之休假日,适依被告排定之NB班出勤表所示108年5月1日系
原告之工作日,固该日被告自应予原告放假且工资照给。惟
被告经征得劳工即原告之同意于该108年5月1日劳动节休假
日出勤工作,被告自应加倍发给工资予原告。而所谓“加倍
发给”系指休假日出勤工作于8小时以内者,除原本约定照
给之工资之外,再加发1日工资,当日出勤工作逾8小时之部
分,系属延长工作时间,则应依同法第24条第1项所列标准
计给延长工时工资。是原告既同意于108年5月1日劳动节休
假日出勤工作10小时,被告自应于8小时以内者,除原本约
定照给之工资1,400元之外,再加发1日工资1,400元,而逾8
小时之部分即2小时系属延长工作时间,则应依同法第24条
第1项所列标准计给延长工时工资即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给三分之一以上,故此部分被告应给付原告延长工时工资之
工资即为95元(计算式:时薪140元×0.34×2小时=95元)
,故被告应加倍发给原告之工资即为2,895元(计算式:1,4
00元+1,400元+95元=2,895元),惟被告仅发给原告2,80
0元,则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差额95元,即属有据,惟有理由
,应予准许。
四、据此,原告依劳动契约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125元,
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即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五、诉讼费用负担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1 月 7 日
新竹简易庭 法 官 汪铭钦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且须于判决
送达后二十日内以上诉状记载上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如委
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1 月 7 日
书记官 周育瑜
作者: luche (luche)   2020-01-21 09:03:00
希望法官还是要认真办案
作者: kevinmeng2 (麻烦)   2020-01-21 09:03:00
那个不是人资,只是人事…
作者: faraday825 (我不教电磁学)   2020-01-21 09:31:00
菜包:去跟你老板说! 咦 他就是老板
作者: ivx263 (robert)   2020-01-21 09:37:00
友达澎先生的行为为何要硬扯客家人?
作者: drift024   2020-01-21 09:48:00
那原PO改竹北人是不是又要换竹北人来嘘了
作者: denis79228 (spa先生)   2020-01-21 09:51:00
干客家人什么事
作者: casillas9 (卡西拉斯.)   2020-01-21 09:55:00
客家人怎么了吗?很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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