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出愿“以一换一”求才 她月薪34.5万的工作飞了
2019-11-04 14:43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月薪34万5千元、英属维京群岛商节能元件公司台湾分公司陈姓女研发部副总经理,找了蔡姓研发人员进公司,但公司表示无人力需求拒绝,她写信表示愿“以一换一”;公司事后录取蔡,但陈女的工作真的飞了。
陈女提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称执行长指示尽快增补人才,她觅得适合工作的蔡姓应征者,蔡也辞去原本的工作、等候到职通知,公司却说雇用未经书面授权,且公司将遭并购,没人力需求。陈女认为公司违反诚信,写下“I can left PFC. I cannot let him without job due to my invite him to join PFC.”一信,公司认定她请辞。但一、二审她皆败诉。
陈女主张节能元件台湾分公司应自前年11月7日起至她复职日起,按月给薪、按月提缴9千元储存于劳工保险局设立的退休金个人专户;但她的主张在台北地院、高等法院都认为无理由。
陈女2009年2月起担任节能元件台湾分公司研发部副总,她认为为了要维护公司信誉、部门实际运作团队人力管理,极力争取蔡姓应征者到公司任职,不能认同总经理既已同意任用蔡,对薪资和到职日期都有了指示,她通知蔡,对方辞了工作,却无法到职。
“我是要用这个方法呼吁公司重视信用!”陈女认为会写下这封英文信,不是真的要自请辞职,公司却曲解她的意思,命她2017年11月6日交还公司电脑,并以公司内部电子邮件向其他员工发布她已“自请离职”的讯息,拒绝她依约给付劳务。
不过公司认为和陈女是委任关系,她没有理由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陈女实际负有整个研发部门的管理权限,且依总公司的母公司节能元件公司在香港交易所提出的2016年报、招股书,她是列在高级行政人员,负责新产品开发及改良、新产品、技术研发,非一般劳工,而是具有独立处理事务裁量权限的高级经理人。
公司还说,如陈女只是为极力促使蔡任职,没必要说“I can change with蔡!Please let him in PFC,I can left PFC”,公司确已依她的推荐聘用蔡,她事后翻悔自请离职之意,“怎又不顾及自己的信誉,而违反诚信原则?”
北院认为,陈姓女副总写下“我认为信用对PFC和我自己都非常重要,恳请你们如往常对RD团队的大力支持,但如果你真的如此担心我的团队人数,我可以和蔡交换,请让他待在PFC,我可以离开PFC,因为是我邀请他进入PFC,所以我不能让他没有工作。我也不能让PFC遭受这种损失。”一文,公司在真的聘用蔡姓男子后,她在10月要求回复工作,并说那只是她用“这个方法”呼吁公司守信,显然与信件文义不符。
陈女在一审败诉后,上诉高等法院。但高院同样认为陈女表明愿“以一换一”,由她与公司终止雇佣契约,换取公司聘雇蔡,以达控制雇用人数之目的。
高院认为,陈女既未预先声明不受信件内容拘束,依事件情形、性质,也无法认定她不受内容拘束,仍驳回她上诉。本案仍得上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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