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94053
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公司)声请公司重整案件,先前经本院以107 年度
整字第1号裁定驳回,华映公司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议庭于108 年7 月29日以108 年度
整抗字第2号裁定“抗告驳回”。
本院综合参考华映公司声请及抗告意旨、经济部及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
、各相关之机关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认为:
一、华映公司是否有重整可能,系诸华映公司本业经营是否有获利可能、及是否有足够资
金挹注,然依华映公司先前财务结构不良、偿债能力恶化、现金存量流动性不足之状况,
华映公司尚未提出具体有效改善其财务状况之方案。
二、另外,华映公司亦未能具体说明其是否已获得私募资金之挹注,在无资金挹注之情况
下,尚乏积极证据能认为华映公司之本业经营是否有获利可能以清偿债务。
三、再者本件银行团中除最大债权人台湾银行对于重整方案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外,其余
债权人如阳信商业银行等均不同意华映公司进行重整,华映公司未能提出保障债权人权益
及劳工权益之可行方案,本院虑及重整程序将衍生相当应最优先受偿之重整费用,此可能
进一步削弱华映公司对于债权人及工资等债权之偿债能力及清偿成数,因而无法准其重整
之声请。本院先前驳回其重整之声请,于法并无不合,故裁定驳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