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涉嫌掏空案 重判8年定谳
大同 (2371-TW) 集团前董事长林蔚山涉嫌掏空案,最高法院今 (29) 日维持更一审见解
,驳回林蔚山上诉定谳,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重判 8 年,并科罚金 3 亿元,
追征犯罪所得 13 亿多元定谳,并已启动防逃机制。
林蔚山被控 19 年前,投资女性友人周云楠的通达国际公司后,因通达亏损逾 10 亿元,
林蔚山为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涉嫌违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并并购通达,让大同损失逾
17 亿元。高等法院更一审被依证交法,犯罪所得达 1 亿元以上的背信罪,判刑 4 年
6 个月徒刑;二审改用证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 8 年,并科罚金 3 亿元。
高院更一审认为,通达公司财务、营运状况不佳,若再无资金挹注,将面临银行紧缩银根
,并转向林蔚山追索连带保证责任窘境,而林蔚山不愿以其个人资产代偿通达公司债务,
还用大同集团向金融机构诸多贷款、签发票据或信用状连带保证人,若其信用破产,将引
爆骨牌连锁反应,使大同集团面临重大财务危机。
更一审认定,林蔚山投资通达公司亏损,为避免连带保证责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
损失,使通达公司获利,不法所得超过 1 亿元以上,依证交法特别背信罪,重判 8 年有
期徒刑,并科罚金 3 亿元,追征不法所得 13.5 亿元,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
来源:https://news.cnyes.com/news/id/4328429?ex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