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地方劳工局的时候,看到劳动部关于性别工作平等法的文宣,觉得很不错,所以整理、
补充给大家。
(一) 产假
分娩:八星期
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四星期
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一星期
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五日
■ 产假八星期与产假四星期之产假,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
;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规定请一星期及五日之产假,雇主不得拒绝。惟产假期间薪资
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以劳动基准法而言,该法并无一星期及五日之产假规定,基
此,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如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请求一星期或五日之产假,雇主并无给
付薪资之义务,但受雇者为此项请求时,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
其他不利之处分。
(二) 安胎假
经医师判断须在家休养或是住院安胎,可以请假休养,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
薪资计算,依相关法令规定。
■ 请假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
给。
又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1条规定,劳工为安胎休养请假之请求时,雇主不得拒绝或视为缺
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三) 陪产假
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五日。另受雇者应于配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
合计15日期间内,择其中5日请假。请假期间,薪资照给。
■ 妊娠20周以上产出胎儿为“分娩”,妊娠20周以下产出胎儿则为“流产”。是故,受
雇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满20周以上,所产出之胎儿无论死产、活产,受雇者皆可依该法请求
陪产假。
(四) 产检假
受雇者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五日。必要时,雇主得要求受雇者提出证明文件。另
,产检假依立法意旨,得以半日为请假为单位(以小时请亦无不可,由劳资双方协商)。
请假期间,薪资照给。
(五) 育婴留职停薪
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三
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
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
(六) 减少或调整工作时间
受雇于雇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为抚育未满三岁子女,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或
调整工作时间;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七) 家庭照顾假
1. 受雇者于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
家庭照顾假。
2. 家庭照顾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全年以七日为限。
3. 家庭照顾假薪资之计算,依各该事假规定办理。依劳工请假规则规定,劳工请事假一
年内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日,事假期间不给工资。
4. 雇主不得因受雇者请家庭照顾假而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此为事假与家
庭照顾假不同之处。
(八) 哺(集)乳时间
1. 子女未满二岁须受雇者亲自哺(集)乳者,除规定之休息时间外,雇主应每日
另给哺(集)乳时间六十分钟。
2. 受雇者于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延长工作时间达一小时以上者,雇主应给予哺(集)
乳时间三十分钟。
3. 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九) 生理假
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
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前项并入及不并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资,减半发给。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
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以上,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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