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拿到正式offer被取消-育鸿电子(秀育)

楼主: ErnstvonBohr (Ernst von Bohr)   2018-08-22 10:49:22
用184主张我是觉得有点怪啦,先不说到底什么权利受损
因为184的要件有够多,原告的举证责任跟天一样高,所以对当事人就比较不利
比如推文中很多人提出的“为什么是六个月、怎么证明损害是六个月”
个人会这样建议:直接走一般的违法解雇流程,反过来让公司去证明为什么可以解雇你
因为劳动契约是一种“诺成”契约,也就是大家把必要之点讲好,契约就成立
原PO提供的聘用通知书上面已经记载了部门、职位、薪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
原PO也已经回复同意
那契约就成立惹
契约成立以后,就是大家依约履行啊
结果今天公司竟然反悔不让我上班
那就是公司违反劳动契约啊
所以劳工应该做的是“要求公司履约”- aka叫公司依约给付薪资
公司给付薪资了,那劳工要不要上班呢?
在这种违法解雇的场合,最高法院告诉我们
“又不是劳工不想上班,是你雇主不让他上班啊,那你雇主要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劳工不用跑去跟雇主说欸欸罢托让我上班”
“必须要雇主再次表示愿意让劳工来上班,雇主的受领迟延才结束”
“在雇主说出‘请你回来上班吧’之前,劳工都不用工作,还是可以照领薪水”
所以啊,原PO现在一方面当然开始找工作
另一方面除了去当地劳工局检举以外,也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主张“雇佣关系存在”
开调解会议的时候,如果该公司说对不起请你来上班
那你可以考虑去上班骑驴找马领薪水
要是原PO是已经找到工作了,就当场表示依照劳基法第14条对雇主终止劳动契约
依然可以叫公司把终止前的薪水吐给你
如果劳资争议调解不成立
那再就继续打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还有给付薪资的诉讼囉
再说下去文章就太长惹
你花钱去找律师帮你争取你的钱吧
总之
其实我国劳基法对劳工的保护还是很多的
劳工法庭的法官也很爱给我们这种脑满肠肥的资方律师洗脸
只要你真的是被公司欺负
大胆站出来挑战公司
法律真的会站在你这边(如果你有请律师的话啦)
※ 引述《Sam27 (Sam)》之铭言:
: ※ 引述《Bopupu (^^)》之铭言:
: : 原因是公司政策改变。what the..!!!!!!!!!!
: : 就这样发个信把我打到谷底,我马上打去给当时面试我的主管
: : 他也说什么公司要移到大陆,他也是昨天才知道
: : 然后说他会再了解下情况再打给我
: : 于是,我就再也没接到过他的电话了
: : 我气到该申诉的都申诉了,但又能怎么办
: : 还是得努力再找工作
: 民法184条,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因为你之前工作离职,所以可以依这条来要求对方公司赔偿
: 毕竟你是离职的,如果之前没有工作,就比较难要求赔偿了
: 赔偿金额很难说,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资*6~8个月
: 因为资遣后就业服务站也是给6个月,所以我觉得6个月应该算是法院允许的
: 就写个存证信函要对方依据民法184条,赔8个月
: 然后上劳工局调解一下,对方可能会杀,底线就是6个月
: 对方不要的话,就直接上法院,对方公司还要赔5%的利息,负担所有费用
: 你拿到offer,举证应该ok,不可能输,看赔多少钱而已
: 赔偿6个月薪资我是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
作者: jorse (小小贡丸)   2018-08-22 11:02:00
抱歉 想问的是拿到正式offer后若还没向公司正式报到这样的雇佣关系成立吗?
作者: lammin (死鱼)   2018-08-22 11:21:00
你知道你精简一下就可以塞成一行吗楼上
作者: hanklau (CS菜鸟小飞猪)   2018-08-22 12:25:00
回一楼,你这问题前面相关的讨论串都有提到...
作者: spath (spath)   2018-08-22 12:28:00
契约成立之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不履约,就算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履约,如果造成另一方损失,常常也是需负赔偿责任
作者: lookat1205 (go to 台北)   2018-08-22 12:30:00
PUSH, and set M
作者: mos888tw (none)   2018-08-22 13:02:00
至少要拿到资遣的提早告知那一笔
作者: furio (void)   2018-08-22 13:08:00
请问原PO,那这契约对两方都有拘束力的吗?会不会拿offer答应上班后,放鸽子被告?还是只有拘束资方,劳方没有任何责任?
作者: keyut2433 (keyut2433)   2018-08-22 13:39:00
作者: turorach (土魠雷丘)   2018-08-22 14:08:00
契约两造当然都有履约义务,劳方如果不遵守,当然也是有被资方提 的可能“ ”自动不见= =
作者: lenta (Bianca)   2018-08-23 00:28:00
司法站在劳方 可惜立法跟行政站在资方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8-23 02:08:00
看来是位道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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