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年薪14个月”离职却遭拒发年终 他获赔11万元
许多想离职的人都会面临相同困扰,究竟该年前还是年后离职?年前离职能否领到年终必
须审酌各公司的管理规定以及聘雇的契约内容。一名郭姓男子曾任职于科技公司,当初聘
雇合约规定“保障年薪14个月”,然而当他提出离职申请后,却遭公司以工作效率不佳为
由拒发年终,让他愤而提告,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司应赔11万余元。
郭男指出,聘雇合约书上标明“保障年薪14个月,每月薪资含本能给、职给、伙食费及全
勤奖金,共计12个月,另保障年终2个月”,对此年终奖金当属固定工资,况且自2014年
进入公司后,公司每年都会对全部员工发放2个月年终,故而依照当时月薪6万4千元,扣
除税额后,请求公司须赔偿11万余元。
科技公司对此供称,年终奖金是为改善劳工生活而给付,应属“恩惠性给予”而非固定工
资,唯有在职员工才能领取,但郭男于2016年12月2日离职,隔年1月29日发放年终,不符
合“全年工作并无过失”的领取标准,况且参酌员工的平日表现、绩效考核、出勤状况,
认为郭男任职期间效率不佳,短短2年换了3次职务,并无领取年终的资格。
新北地院合议庭审酌合约标明“保障”两字,代表无论公司盈余亏损都负有给付义务,属
于“工资性质”,况且公司并无写明发放办法与条件限制,故判决郭男胜诉,公司须赔偿
11万余元,不得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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