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funfull (沉潜)》之铭言:
: 标题: [分享] "被离职"时,仍可能有领取年终的权利!
: 时间: Mon Dec 18 16:07:44 2017
: ※ [本文转录自 Employee 看板 #1QDsqCxE ]
:
: 本鲁最近刚打赢跟前公司要年终的官司
: (12/1终审确定)
: 我的案情是 (判决连结https://goo.gl/V6VKAJ)
: (1)年终奖金发放前自提离职
: (2)但根据合约的保障,有权受领年终奖金
:
: 推 biglarge: 有先上过劳资调解会,还是直接提告? 12/19 07:13
: → biglarge: 抱歉,编辑过我看到了 12/19 07:14
: 推 biglarge: 有民事一审的判决吗?想看为何败诉 12/19 07:19
上博科技
统一编号:54290738
负责人:谢尚亨
我把一审二审判决看完一遍。
录取合约写明“保障14个月年薪”,但其余细节没写。
那一天发放?没写。
领取有无条件?没写。
一审法官承认合约有写这条,但还是认定2个月是奖金。公司有权不发。
然后解释了一堆,我看不懂。
二审写的简单明了,我就看懂了。
二审认定保障14个月年薪就是一定要发,视同薪水的一部分。
公司提了很多理由抗辩。
此奖金本来就是浮动的,公司内部人人不同。
奖金发放日员工已经离职,故不予发放。
员工表现不佳,公司有提出考核纪录佐证。
录取合约写月薪60714元,如果要发放,也应用60714计算。原告计算方式有误。
录取合约写明离职要提前20天预告,违约员工要赔一个月薪水。
员工提前18天预告,所以违约。
法官的意见:
合约写保障14个月年薪,那就是一定要给。如有任何附加条件都要写在合约里面。
公司事后才加条件,当然不行。变更合约是要双方都同意。公司不能自己改合约。
员工表现好坏,不用考虑,因为这笔钱就是固定薪资。
员工离职前月薪是64000,所以用64000元计算,正确。
员工离职有提前20天预告,只是最后一天是星期天。员工只上班到星期五。
公司主张最后两天不算,所以是18天。
法官认为员工是用月薪制计算薪水,法律就写明月薪制人员,周六周日也有给薪。
离职压在星期天,合法。
注:
公司主张员工表现不佳,但员工薪水却从60714调成64000
(判决书没写公司如何解释这点。)
公司一审请三个律师,二审请两个律师。
员工没请律师。
提前20天预告就等于劳基法规定的天数,此条款没牴触劳基法。
法律规定月薪制人员,月薪除以30,就是日薪。
计算加班费也是除以30,然后再除以8。因为每天工作8小时。
回应推文:
实务上我有看过判决书。合约写保障14个月
但是合约又注明,年终发放日,员工须在职才能领取。
员工的确发放日前就离职了。但是法官判员工赢喔XD
上博的状况,因为什么条件都没写。
法官通常会认定这是无条件发放,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