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员工投奔敌营泄密 先进光判赔15亿
〔记者陈慰慈/新北报导〕股王大立光(3008)控告先进光(3362)侵权,原任职大立光
的4名工程师,跳槽先进光后,将大立光的7大项营业秘密窃取至先进光,智慧财产法院晚
间发布新闻稿,认定4名工程师窃取大立光营业秘密,及“点胶针头结构”与“遮光片送
料机构”新型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均为大立光所有,今判先进光须赔偿大立光15亿2247万
余元,仍可上诉。
大立光指控,原任职大立光的邹博丞、谢炘颖、朱威丞、翁宗震4名工程师,100年5、6
月间,先后跳槽至先进光,将大立光7项营业秘密技术窃取至先进光,以协助先进光公司
发展镜头自动化生产制程,并进一步将其中“点胶针头结构”、“遮光片送料机构”部
分技术,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专利获准,认为先进光侵害大立光著作权与营业秘密
,向先进光公司及其负责人林忠和、原任总经理罗章浚及4名工程师,求偿15亿2247万余
元。
智财法院认定,大立光主张的7大项技术全部均为其自行研发营业秘密,“点胶针头结构
”与“遮光片送料机构”新型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也均为大立光所有,先进光故意侵权且
情节重大;大立光为研发本件营业秘密技术,历年来共支出研发费用6亿余元,依营业秘
密法第13条第2项规定,请求3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即18亿余元,大立光请求先进光赔
偿15亿2千余万元,并无不合理,判先进光须如数赔偿。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276692
(自由时报 1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