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联咏离职主管违反营业祕密法 4人10万交保
日期: 2017年10月03日 20:08
连结: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003005293-260402
本文:
联咏科技公司离职的曾姓、彭姓主管,涉嫌擅自重制联咏内部重要营业秘密档案资料,
新竹地检署2日指挥新竹县市调查站,搜索嫌犯办公处所及住家,传唤9名被告侦查,
有4名被告谕令10万元交保,曾、彭两人被限制出境。
侦办此件违反营业秘密法的检察官苏恒毅指出,检调在现场搜索查扣被告等人所有,
内含联咏科技公司营业秘密的纸本资料、工作站服务器、笔记型电脑、硬盘、手机、
IC设计相关资料等证物。
调查发现联咏科技曾姓、彭姓前主管,涉嫌于2016年7月份离职前,未经授权擅自重制
联咏科技内部重要的营业秘密档案资料。
两人在离职后随即任职于由陆资、港资所成立,由曾嫌配偶担任负责人的竑遨科技公司,
分别担任总经理及技术总监职务,并同时延揽多名联咏员工跳槽投效竑遨科技。
检察官苏恒毅协同张瑞玲、邱志平、刘怡君、翁贯育、洪明贤等检察官,漏夜复讯被告
等人后,认为曾嫌等人涉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3条之2,罪嫌重大。
惟无羁押必要,谕令曾姓、彭姓、林姓、罗姓4名被告以10万元交保,并谕知被告曾、彭
两人限制出境,其余被告则饬回。
备注:
1. 一直说要吉, 终于动作了!?
2.
第13条之1(刑事责任之罚则)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
后进而使用、泄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
者。
三、持有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
该营业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之三倍范围内酌
量加重。
第13条之2(域外加重处罚)
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犯前条第一项各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范
围内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