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遇到一个问题...之前面试上了一家在中国的公司,
也签了一份七月一号生效的工作合约(不是offer 或是意向书是工作合约)。
(各位先不用急着嘘,我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
但是之前是台湾职缺外派大陆有津贴,后来公司在大陆成立分公司
要求我变成大陆分公司员工,没有派驻津贴,所以薪水少了很多很多
这就是我现在谈及的这个合约)
但是现在这两天又收到了一个条件更好的offer
(我自己重新找的,和原公司无关的工作,薪水多15%)
那如果我放弃第一份已经签名的工作合约会有法律问题吗?
还是我赶快在这半个多月的时间以书面通知说我放弃就可以了呢?
又或者是说,我去新工作上班的第一天跟他们说我要离职
因为合约里面有一项是说试用期三个月内必须在三天前提出离职。
所以我七月一号去报到跟公司说我要离职。
然后新的offer就是七月五号以后再过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