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没帐号代PO
最近某面板厂轮班操作员因应一例一休的新加班制度
原先加班是七点半到七点半,中间两次休息共两小时
加班一日工时合计十小时(应计算为12小时工资
↑上面这点有错请指证,我是以假日加班应以四小时为单位做计算
新制修法后,聪明的老板把休息时间延长并作调整
变成工作四小时后休息两小时
再工作四小时后,强迫必须在公司休息两小时后才可以下班离开公司
在公司的时间不变都是十二小时,但是原本十小时的加班时间
公司省下了最后两个小时的工时也省下四个小时的工资
但员工在公司的时间却不变,浪费了三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在公司
想请问这样的制度是合理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