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原文乱掉了,电脑版MoPPT好像没办法编辑,所以原文重发。
敝人实在没想到在这个版的第一篇文章是揭发企业用人心态丑陋的一面,发文前几经思考,最后决定将事情说出来,提醒其他求职者在求职时要小心各样的状况都可能发生在你我的身上。
事情是这样的,在年初因为敝人想换工作,于是开放104的履历让企业可以搜寻,1/20跟发得科技约好面试时间,之后顺利的面试。主管面试结束后,HR部门也来跟敝人聊过,并且表示该公司面试流程需要第二次跟用人部门主管面试,但是该主管人在国外,可能要到过年前才会回国,敝人表示1/22有另外一间公司的第二次面试,如果该公司录用敝人,而发得科技的第二次面试若排得太后面,如果1/22的面试录取,那么势必得放弃发得的工作机会。发得HR表示会再跟公司上层研议是否可由其他主管代为面试。
很快的,发得科技便安排在1/25进行第二次面试,敝人依约前往。面试官是HR的部门主管,主要是谈薪水,该主管表示该公司属于传统产业,薪资不若敝人以往服务的科技公司高,而且该公司在嘉义,薪资水准在城乡一直存在着差异。总归一句话,薪资条件比敝人的期望薪资低非常多。
敝人表示,1/22至某公司面试后,该公司已经录取敝人,薪资为每月XXK,而且该公司与发得同为机械产品制造商,发得提出的薪资条件硬生生比该公司少了10K。
发得HR主管表示让敝人考虑几天,于1/27之前回复是否至发得就职。敝人慎重考虑了一下,主要因为敝人家住嘉义,若至发得上班,可以节省油资与时间,若发得科技能将待遇提高一些,应该尚可接受,于是敝人去信说明本意,发得科技于1/27来信,内容如下(敏感资料恕敝人无法公开):
"
亲爱的张先生,您好:
感谢您的回复,我司内部讨论您提出建议部分,合议以下内容,
(1)以专案方式进行契约人员聘用,一年一聘方式进行。
(2)起薪为新台币X万X仟元(含劳保、健保)聘雇。
(3)试用期为三个月,依其专案交办内容执行进度与完成事项进行评估调薪或试用期合格参考依据。
请于2016/2/2(二)前回复您意愿与可报到日期。
"
其中起薪部分还是不及敝人去信内容中所提及之薪资,但是敝人仍慎重考虑发得的offer。
最后敝人于2/2回复愿意至发得科技任职,可报到时间为2/15,但是发得没有回应敝人的邮件。后来敝人去信询问是否有收到敝人邮件,发得科技人资终于在2/4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
亲爱的张先生,您好:
已收到您的回复,我司已寻找到合适面试者,
感谢您对我司青睐,以及提供相关的建议,谢谢
"
收到这回复敝人都傻了,明明1/27来信要敝人于2/2前做决定,最后敝人也答应前往任职,并且婉拒另一间薪资较高的公司的offer,结果不用我了!怎么回事?
于是敝人再度去信询问原因,收到回复如下:
"
亲爱的张先生,您好:
由于您的来函曾于1/29提及年终薪资条件相关就职条件后内容如下
‘
您好,
有个问题想先请教一下,贵公司有所谓的年终奖金吗?
一般传产,例如台塑集团每年会依照营运状况发给员工x个月的年终奖金,不知道贵公司是否也有这样的制度?
在科技产业一般是不会在农历年前发放所谓的年终奖金,而是大约在年中发放股息或股利。
有点搞不清楚贵公司是否在营运状况良好的状况下,是否会发放奖金激励员工?
’
,故我司认为双方尚于协议状态
我司内部讨论内容尚未于2/2正式回复,此为我司回复时间上落差
故我司亦未发送正式录取通知书予您正式报到日期。
此文书往来导致双方认知落差,造成您误解我司录取情形,深感遗憾。
"
原来是因为敝人于1/29曾询问发得科技是否有发放年终奖金制度,而该公司自行认定为这是在谈条件,所以认定敝人于2/2的回复不算数,该公司在1/27发的信也不算offer letter!!
针对这个状况,敝人上网搜寻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另外去电嘉义县政府社会局寻求协助,社会局表示因为尚未签立劳动契约,所以无法可管,只能寻求民事上的协助,敝人问民事协助具体方式为何?没有得到具体的回答(反正不干他们的事就是了)。
不过google给出了答案,发得科技于1/27所发的邮件内容属于民法的要约行为,而敝人于2/2回复愿意至该公司任职,属于"承诺"行为,要约+承诺=契约成立,而发得科技不履约便违反民法第226条之规定,依法敝人可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
若发得科技主张1/27来信内容不属于正式的offer letter也无访,因为在1/25的第二次面试,敝人曾提及"是否已经录取,只要薪资条件必人能接受的话?",该公司HR主管回答"是的"。最后却不履约,此举违反民法第245条之1,依法敝人依然可以向该公司请求赔偿。
至此,敝人已无至该公司任职的想法,但是想讨个公道,遂去信表示该公司已经违反上述之民法条文,请提出诚意解决,但是发得科技没有回应。
事情发生至现在也已经一个多月了,期间还经历中国人最重要的春节,这个年过得非常难过,老实说敝人曾经一度想提出告诉,一定要该公司付出违约的代价,后来想想算了,以该公司那种相应不理的态度,就算告赢了又如何!但是敝人希望这种事不要再发生了,所以决定将过程公布,让广大的求职者注意,不要步上敝人的后尘。
发此文的目的不是为了讨拍,只是看不过这种恶质的企业用人心态,将其行为公开,让大家引以为戒。
以上内容完全属实,若有捏造或虚假,本人愿负法律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