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31039 (Brice)》之铭言:
: 公司每一季都会拨600元给每位员工当作部门聚餐的费用,所以一年总共有2400元。
: 而我们部门是新成立的,与其他部门共同给同一个秘书负责。
: 根据其他部门的传统,上面提到的钱不会拿来聚餐,而是拿来当作每周五的下午茶费用。
: 因为每星期都要吃,所以一定不够,因此秘书要求每个人每年都要自掏腰包1000元来补。
: 我们部门有的人反对,有的人没意见,我是属于反对的人,
: 我的想法是600元吃完就不用吃了,这样应该就没问题吧,
: 但是祕书觉得,因为他要管那么多部门,万一当中有的人不吃这样他会很不方便,
: 而且假如不参加下午茶,2400元就要充公,周五休假的人当天费用也充公。
: 部门内有些人虽然反对,但是不敢讲出来,只有少部分人提出,包括我,
: 只是这样就有被黑的风险,因为大老板会认为这样就是不团结,
: 以年薪来看,1000元确实不多,但我还是觉得这做法是不对的,
: 想要享受这项公司福利,必须先自掏腰包1000元,感觉有点奇怪。
: 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各位的想法是如何呢?
: 谢谢大家。
贴法律条文给她和大老板吧!
她想贪一时之方便,2400元就要充公,这罪很重的,
福利金可以抵税,而被她这样拿来充公,已经触犯到讹诈国家的税金了。
职工福利金条例第08条:
职工福利金不得没收。
职工福利金条例第10条:
因保管人之过失致职工福利金受损失时,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职工福利金条例第13条:
对于职工福利金有侵占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该条之规定,从重处断。
刑法第335条:(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342条: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